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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曼群島公司法(2017年修訂版)



              開曼群島公司法(2017年修訂版)

               

              「開曼群島公司法(2017年修訂版)」(2017年第2號法律)(以下簡稱「修訂法」),以及「2017年最終受益所有權(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最終受益所有權條例」)(合稱「修訂法規」)最近已正式刊登在開曼群島憲報。修訂法規將于2017年7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根據修訂法規的規定,特定開曼群島實體必須保存實益所有權的登記冊,記載持有或擁有該開曼群島實體超過25%股權或投票權,或有權指派或罷免董事會多數成員的個人之資料。 
                
              修訂法規的主要修改如下: 
                
              「開曼群島公司法(2017年修訂版)」(2017年第2號法律): 
                
              公司確認最終受益人的責任、最終受益人的定義 
              公司必須采取合理程序,確認任何個人是否為該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個人若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則該個人為公司的最終受益人: 

              1. 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25%的股權;或

              2. 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25%的投票權;或

              3. 直接或間接擁有指派或罷免董事會多數成員的權利。

              若沒有任何個人符合上述三項條件之一,則對公司(或信托)具有絕對和無條件的合法權利可行使(或實際行使)重大影響或控制權的個人(或信托受托人),為最終受益人。 
                
              公司確認相關法律實體的責任 
              公司應采取合理程序,確認與公司有關的一切相關法律實體,是否存在?!赶嚓P法律實體」指,一個法律實體: 

              1. 根據開曼群島法律在開曼群島設立、成立或注冊;及

              2. 若為個人,則為公司的最終受益人。

              公司向可登記人士發出通知的責任 
              公司應向最終受益人和已確認的相關法律實體(例如:登記股東),以及其知悉或有合理原因相信是「可登記人士」的任何人發出書面通知。有關通知應要求收件人在一個月內,說明其是否為可登記人士;若其為可登記人士,則須確認或更正通知中所記載的規定資料。 
                
              可登記人士為: 

              1. 公司根據修訂法第247條所確認為該公司最終受益人的個人;

              2. 公司根據修訂法第248條所確認的相關法律實體,持有該公司的權益,或透過任何受益人或相關法律實體,而間接擁有該公司的權益。

              最終受益人及相關法律實體提供資料的義務 
              可登記人士,或知悉可登記人士相關事實者,應將該人士作為公司之可登記人士的狀態通知公司,并在可登記人士條件符合后一個月內提供規定的詳細資料。若任何資料有變更,可登記人士須在變更后一個月內通知公司。 
                
              建立和維護最終受益人登記冊的義務 
              公司應在其注冊辦事處保存最終受益所有權登記冊(「ROBO」)。 下列類型公司應聘請企業服務提供商(「CSP」)協助他們建立和維護其ROBO: 

              1. 豁免公司;

              2. 普通非居民公司;

              3. 登記為經濟特區公司之公司

              ROBO應記載以下規定資料: 
                
              若為個人的可登記人士,ROBO應記載其: 

              · 姓名(全名)

              · 住址或送達通知的地址

              · 出生日期

              · 身份證件(例如:護照或駕駛執照)的詳細資料,包括證件號碼、簽發國家、發證日期和到期日

              · 成為以及停止為可登記人士的日期

              若為根據修訂法第244(2)條被歸類為「認可人士」或「認可人士附屬公司」的人士,ROBO應記載其: 

              · 名稱

              · 主要辦事處

              · 法律實體之類型及其管轄法律

              · 成為以及停止為可登記人士的日期

              若為相關法律實體的人士,ROBO應記載其: 

              · 公司或事務所名稱

              · 注冊或主要辦事處

              · 法律實體之類型及其管轄法律

              · 如適用,公司的注冊主管機關及其注冊號碼

              · 成為以及停止為可登記人士的日期

              公司保持ROBO更新狀況的責任 
              公司知悉發生變更后,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可登記人士;或者在首先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發生變更之情況下,要求可登記人士確認變更。一旦相關變更確認后,公司應記錄變更的詳情,并指示CSP或注冊處將變更登錄入公司的ROBO。 
                
              不作出披露最終受益所有權的后果 
              如果CSP或注冊處認為,公司在無合理原因之情況下,而不遵守修訂法規中有關保存和維護更新的ROBO的義務,或就重大事項作出虛假陳述,CSP或注冊處須將其意見發出通知給公司,要求提供所需的遺漏資料;以及就通知中關于所載陳述提供理由或更正。 
                
              如果公司因可登記人士未遵守修訂法規規定的義務,而未能在收到通知一個月內提供遺漏的資料,公司應: 

              1. 向可登記人士發出限制通知

              2. 在發出通知兩周內,將通知的副本發送給主管機關。

              被發送限制通知的人士,可向大法院申請撤銷通知所施加的任何限制。 
                
              限制通知 
              就相關權益而言,限制通知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 關于權益的任何轉讓或協議轉讓是為無效;

              · 不得就權益行使權利;

              · 就權益或向權益持有人作出的要約,不得發行任何股份;及

              · 除非進行清算,不得支付就權益而應支付之公司應付款項,無論是以資本或其他方式支付。

              然而,向任何人士發出限制通知的公司,如有有效的理由,足以證明該人士未遵守所發出通知是有合理原因;或送達的通知已獲遵守;或者公司發現第三方對相關利益的權利受到限制通知的不公平影響,則可發出通知撤回限制通知。 
                
              取得最終受益所有權的資訊: 
                
              主管機關建立搜尋平臺的義務 
              主管機關應建立一個搜尋平臺,通過該平臺可取得CSP或注冊處代表公司維護的所有ROBO的資料。 
                
              CSP或注冊處應直接或通過另一個CSP,提供資料技術解決方案,代表公司建立和維護其ROBO,并通過搜尋平臺向主管部門提供ROBO的資料。 

              如果部長指定的高級官員正式要求,或金融犯罪小組的高級官員正式要求(如果小組的高級官員證明,這項要求是針對與開曼政府達成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的要求作出的),主管機關應通過搜尋平臺對公司的ROBO進行搜尋。 除主管機關外,任何人士不得使用搜尋平臺搜尋公司的ROBO。 
                
              不可披露就關于所有權資料所要求的資料 
              主管機關、其任何員工、服務者、代理人皆不得向主管機關或執法機關的授權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就要求進行搜尋,及披露有關所有權資料的任何資料。 
                
              CSP或注冊處所保存的關于公司的最終受益所有權的資料,被視為「2016年機密資料披露法」中的機密資料。
                
              觸犯法例: 
              公司沒有制作或保存ROBO: 
              公司明知且故意違反修訂法規,或明知或故意未向最終受益人及有關法律實體發出通知,即屬違法,可經簡易程序定罪,每項違反事項的處罰為: 

              1. 罰款25,000開曼元;以及

              2. 若持續違反的,每日罰款500開曼元,最高可達25,000開曼元

              不遵守通知或沒有提供資料 

              · 根據修訂法第249或255條被發出通知的人士(即:可登記人士),若該人士明知而故意不遵守該通知或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或

              · 任何人在規定時限,明知而故意不履行修訂法第250或257條所規定的責任或作出虛假陳述;

              被認定為犯罪的人士,將被處以: 

              1. 若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或罰款10,000開曼元,或兩者并罰;

              2. 若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2個月或罰款5,000開曼元或兩者并罰。

                  若違反修訂法第274條而犯罪(即:公司沒有建立或維持ROBO),除非構成犯罪的行為或疏忽在修訂法規生效實施至少一年后發生,否則不得對公司進行起訴。 
                
              2017年最終受益所有權(公司)條例: 
                
              公司向CSP提供附加資料的責任 
              公司應在知悉事實一個月內,向CSP或注冊處提供已注明于ROBO內的附加資料。 

              公司應采取合理程序,確認所有最終受益人和任何可登記人士,并在適當情況下,若無可登記人士,或確認可登記人士的過程尚未得到公司確認,應在其ROBO中注明「無可登記人士」、「待確認」或「待查詢」。 
                
              限制通知 
              公司應在其ROBO中注明「已發限制通知」,以及通知日期,以顯示該限制通知已經發出;「限制通知撤回」或「限制被法院命令終止」(如適用)以及撤回通知的日期,以顯示該限制通知已經撤回。 
                
              限制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發行日期

              2. 收件人就所涉股份或權利對公司的相關權益

              3. 解釋通知的效果

              4. 注明憑借該通知,某些行為或不采取行為可能構成犯罪行為;及

              5. 注明受害人士可向法院申請指示相關權益不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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