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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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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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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常見問題NEW



              公司名稱

              問1.我是否可隨意擬用任何公司名稱?

              問2.怎樣斷定一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

              問3.怎樣可以得知我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與公司注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

              問4.我怎樣可以得知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與一個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稱相同?

              問5.怎樣可以得知我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曾被其他公司使用?

              問6.我可否同時以中、英文字注冊公司名稱?

              問7.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稱可否用簡體中文字?

              問8.公司可否只注冊中文名稱?

              問9.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后一個字可否是“Ltd”?

              問10.公司注冊成立后如何更改名稱?

              問11.如果我發現另一間公司的名稱與我的公司名稱「太過相似」,我可否反對該名稱繼續注冊?</a><span 問12.公司如果沒有遵從公司注冊處處長發出的更改名稱指示,會有什么后果?

              問13.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于公司注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注冊商標的保護?

              問14.商標注冊處會否因為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于公司注冊處注冊而批予該名稱成為我的注冊商標?

               

              問1.我是否可隨意擬用任何公司名稱?

              答.不可以,公司名稱的注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準注冊:-

              a)公司名稱與出現于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

              b)公司名稱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c)處長認為使用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

              d)處長認為公司名稱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詞,或公司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有任何方面的聯系,則須先獲得處長的批準,才可注冊。

              再者,如公司名稱與一個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稱相同,除非已獲得處長同意,否則該名稱將不獲批準注冊。有關查閱該等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前用名稱的詳情,請參閱問4詳情請參閱《香港公司名稱注冊指引》(pdf格式)。

               

              問2.怎樣斷定一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

              答.斷定一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時,不須理會某些字或詞和該等字或詞的縮寫,這些字或詞包括作為英文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以及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及在中文名稱末端出現的「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字母的字體、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間的空位、重音符號、及標點符號都不須予理會。

              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則分別視為相同。  

              此外,如處長在顧及某兩個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況后,信納該兩個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則該兩個字會視為相同。詳情請參閱《香港公司名稱注冊指引》(pdf格式)。

               

              問3.怎樣可以得知我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與公司注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答.你可透過公司注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           

              請使用「以全名查冊」的方式,輸入擬用的整個公司名稱,包括所有空位、標點符號及末端的字眼(例如"Company Limited"、 "Limited"、"Company"、「有限公司」、「公司」等)。)。「以全名查冊」的查冊結果會顯示完全符合輸入的字元而仍在登記冊上的公司的現用名稱。查冊語言只可使用英文或繁體字。輸入其他語言或簡體字,系統會顯示「沒有紀錄相符」,因而導致錯誤的查閱結果。

               

              問4.我怎樣可以得知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與一個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稱相同?

              答.載列該等前用公司名稱的名單可于〈查閱公司名稱結果〉的頁面上點擊免費查閱。

               

              問5.怎樣可以得知我擬用的公司名稱是否曾被其他公司使用?

              答.你可透過公司注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查閱公司名稱時,請使用「以名稱起首」的方式輸入你擬注冊的公司名稱起首任何數目的字元,但切勿輸入公司名稱末端如 「Company」、「Company Limited」、「Limited」、 「有限公司」、「公司」等字詞。查冊結果會顯示所有起首字元符合輸入的字元的公司名稱,不論是現用或前用名稱,或公司的現況如何和屬于什么類別。查冊語言只可使用英文或繁體字。輸入其他語言或簡體字,系統會顯示「沒有紀錄相符」,因而導致錯誤的查閱結果。

               

              問6.我可否同時以中、英文字注冊公司名稱?

              答.不可以,公司名稱如由中文字與英文字/字母組合而成,將不獲準注冊。 

               

              問7.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稱可否用簡體中文字?

              答.不可以,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中文字。

               

              問8.公司可否只注冊中文名稱?

              答.公司可以只注冊中文名稱,也可以只注冊英文名稱或同時注冊一個中文名稱和一個英文名稱。

               

              問9.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后一個字可否是"Ltd"?

              答.不可以,雖然"Ltd"和"Limited"被視為相同。根據《公司條例》第102條的規定,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后一個字必須為"Limited"。

               

              問10.公司注冊成立后如何更改名稱?

              答.公司注冊成立后,可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公司的名稱。公司須于特別決議獲通過后的15日內,透過本處電子服務「注冊易」網站(www.eregistry.gov.hk)以電子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 NNC2「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及所須費用;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NNC2及費用?!腹靖拿Q證明書」發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稱生效的日期。請注意,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及經修改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如只修改公司名稱)無需交付本處。

               

              詳情請參閱本地公司更改名稱小冊子(pdf格式)。

               

              問11.如果我發現另一間公司的名稱與我的公司名稱「太過相似」,我可否反對該名稱繼續注冊?

              答.可以。如你發現另一間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個與你公司名稱「太過相似」的名稱注冊,你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提出反對,詳述反對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證明引起混淆的證據。如處長認為兩者「太過相似」,處長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08(3)條,于該公司名稱注冊的日期后的12個月內(以下簡稱「法定期限」),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因此,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及早(最好在處長發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或之前)送交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并在適當情況下送達通知書。

               

              問12.公司如果沒有遵從公司注冊處處長發出的更改名稱指示,會有什么后果?

              答.公司如不遵從公司注冊處處長發出的更改名稱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如持續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2,000元。處長亦可以將公司的名稱更改為公司的注冊編號。詳情請參閱《香港公司名稱注冊指引》(pdf格式)。

               

              問13.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于公司注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注冊商標的保護?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冊和商標注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注冊處負責注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并于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注冊處(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則負責辦理商標注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注冊處注冊,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于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你必須另行向商標注冊處申請注冊你的商標,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護

               

              問14.商標注冊處會否因為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于公司注冊處注冊而批予該名稱成為我的注冊商標?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冊和商標注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注冊處負責注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并于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注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注冊。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該名稱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該公司名稱可以獲得商標注冊。商標注冊處會就每一宗商標注冊的申請進行審批,以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所訂明的注冊條件。有關商標注冊的詳情,可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注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問1.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問2.我怎樣在香港成立和注冊一間本地有限公司?

              問3.交付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請須繳付多少費用?

              問4.「組織章程細則」是否指明表格?

              問5.組織章程細則必須包括哪些必備條文?

              問6.公司注冊處有否提供組織章程細則的樣本?

              問7.股份有限公司建議發行的股份總數和創辦成員的人數是否有任何規定?

              問8.公司在申請成立或開始營業時,有否實繳股本最低金額的規定?

              問9.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將其注冊辦事處設在香港境外?

              問10.有沒有規定必須在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內詳列注冊辦事處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

              問11.法團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內有關首任董事、公司秘書或注冊辦事處的項目可否留空?

              問12.我可否把法團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對公司不適用的資料格留空?

              問13.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簽署法團成立表格內的 「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 ?

              問14.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須于何時交付?

              問15.董事可否各自簽署及交付法團成立表格?

              問16.我應否把法團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未用過的資料頁一并交付登記?

              問17.我是否仍可使用舊表格NC1及NC1G?

              問18.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簽署的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

              問19.交付申請后,何時可取得《公司注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

              問20.公司注冊處可否郵遞印本《公司注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給我?誰可代我領取證書?

              問21.何時可查閱新成立公司的資料 ?

              問22.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有什么規定?

              問23.名列在法團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委任將會在哪一日起生效?

              問24.在法團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所列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的建議地址將會在哪一日起生效?

              問25.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于公司注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注冊商標的保護?

              問26.商標注冊處會否因為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于公司注冊處注冊而批予該名稱成為我的注冊商標?

              問27.我怎樣知道我公司經營的業務是否須要申請其他商業牌照?

              問28.我可從那一個政府部門免費取得有關外地企業在香港開業或拓展業務的信息?

              問1.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經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續,你可征詢本地專業公司,例如:律師行、會計師行或秘書公司等的意見,并委托他們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問2.我怎樣在香港成立和注冊一間本地有限公司?

              答.你先要選擇公司的類別及擬訂公司名稱。在擬訂公司名稱時,請參閱公司注冊處的《香港公司名稱注冊指引》 (pdf 格式 ) 及載于本網站關于公司名稱的常見問題。         

              然后,你可透過本處電子服務「注冊易」網站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文件及正確的費用。申請文件包括:

              a)法團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G;

              b)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請參考問4); 及 

              c)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1)在擬備申請文件時,請參閱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小冊子(pdf格式)。

              問3.交付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請須繳付多少費用?

              答.申請注冊成立一間有股本的本地公司所需的費用為港幣 1,720 元。如果你的公司未獲批準注冊,你可申請退回注冊費用港幣 1,425 元,但港幣 295 元的文件存放費用則不可退回。

              注冊一間擔保有限公司所須的費用,是根據法團成立表格(表格NNC1G)內述明的成員人數計算,成員人數不超過25 名為港幣 170 元,成員人數超過 25 名但不超過 100 名為港幣 340 元,首 100 名成員以后每增加 50 名成員或以下須付港幣 20 元,上限為港幣 1,025 元。

              任何人申請注冊成立公司即會被視為同時申請商業登記,因此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必須連同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1) 及成立公司的文件一并交付。有關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的詳情,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征費收費表》(pdf格式)。

              問4.「組織章程細則」是否指明表格?

              答.組織章程細則并非指明表格。你可參考《公司(章程細則范本)公告》(第622H章)的附表訂明的章程細則范本,該公告訂明公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細則范本(附表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細則范本(附表2)及擔保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細則范本(附表3)。公司可采納適合該公司類別的章程細則范本的任何或全部條文,作為該公司的章程細則。只要該公司在成立為法團時注冊的章程細則并沒有把章程細則范本的條文排除或變更,則該等適合該公司的章程細則范本的條文將會適用。如公司的經注冊的章程細則沒有訂明該公司的任何規例,則適合該公司類別的章程細則范本的條文會構成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的部分(第80條)。

              章程細則范本的條文為公司必須設有的章程細則條文(必備條文)以外的附加條文(請參閱問5你可登入www.legislation.gov.hk<,閱覽《公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全文。</p>

              問5.組織章程細則必須包括哪些必備條文?

              答.章程細則必須包括下列必備條文:

              公司名稱(第81條);

              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第83(1)條);

              無限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無限的(第83(2)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以該等成員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為限的(第84(1)條);

              擔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每名屬該公司的成員的人均承諾,若該公司在該人是該公司的成員期間清盤,或在該人不再是該公司的成員之后一年內清盤,該人會分擔支付該人須付的一筆不超逾指明款額的款額,作為該公司的資產(第84(2)條);

              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第85(1)條及附表2第5部第8條);以及

              擬成立為有限公司并根據第103條獲批出特許證的組織,或已獲批出特許證的公司,在該特許證有效期間,該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宗旨(第82(1)條)。至于任何其他公司,并沒有強制在其章程細則內須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條);擬成立為有限公司并根據第103條獲批出特許證的組織,或已獲批出特許證的公司,在該特許證有效期間,該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宗旨(第82(1)條)。至于任何其他公司,并沒有強制在其章程細則內須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條);

              問6.公司注冊處有否提供組織章程細則的樣本?

              答.為利便電子成立公司,公司注冊處在「注冊易」提供四款組織章程細則樣本,以供使用。你可于本網站關于「注冊易」電子服務的「以電子方式成立公司及交付文件」一欄閱覽樣本。

              問7.股份有限公司建議發行的股份總數和創辦成員的人數是否有任何規定?

              答.《公司條例》并未規定公司建議發行的股份數目。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細則可述明該公司可發行的股份數目的上限(第85(2)條)。一間股份有限公司,須有最少一名創辦成員。

              問8.公司在申請成立或開始營業時,有否實繳股本最低金額的規定?

              答.《公司條例》并沒有規定公司實繳股本的最低金額。 

              問9.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將其注冊辦事處設在香港境外? 

              答.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冊辦事處必須設在香港境內。

              問10.有沒有規定必須在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內詳列注冊辦事處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

              答.《公司條例》并無這樣的規定。

              問11.法團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內有關首任董事、公司秘書或注冊辦事處的項目可否留空?

              答.不可以。你必須在法團成立表格內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與注冊辦事處地址的詳情。未填妥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本處會拒絕注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問12.我可否把法團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對公司不適用的資料格留空?

              答.不可以。請在空格內填上「無」或「不適用」,表明沒有資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本處會拒絕注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問13.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簽署法團成立表格內的 「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 ? 

              答.如果董事亦是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的創辦成員,他必須簽署法團成立表格內的「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其他董事可簽署表格內的同意書,或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后15日內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登記。問14.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須于何時交付?

              答.表格NNC3必須在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后15日內交付登記。如未有于訂明時限內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的創辦成員,均屬犯罪,可各被處罰款,如持續違反,則可再被處按日計算的罰款。

              問15.董事可否各自簽署及交付法團成立表格?

              答.不可以。按照《公司條例》第67條的規定,申請人應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須資料及簽署的法團成立表格。 

              問16.我應否把法團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內未用過的資料頁一并交付登記?

              答.除了未經填寫的續頁外,你應交付整份法團成立表格,包括載有不適用項目的資料頁,并應在這些資料頁用以填報資料的第一個資料格填上「無」或「不適用」。不完整的表格會被視為不合要求,本處會拒絕注冊成立公司的申請。

              問17.我是否仍可使用舊表格NC1及NC1G?

              答.不可以。本處于2014年3月3日起,不會接納舊表格NC1及NC1G。 

              問18.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簽署的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

              答.可以。但公司必須保存已經簽署的組織章程細則正本。

              問19.交付申請后,何時可取得《公司注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

              答.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證書」)一般可于交付申請后的 4 個工作日內發出;如在「注冊易」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于1小時內獲發電子證書。如公司是擔保有限公司,證書則一般可在大約3個星期內發出。

              問20.公司注冊處可否郵遞印本《公司注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給我?誰可代我領取證書?

              答.證書必須由表格NNC1或NNC1G內述明的文件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必須向本處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權書(須注明獲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以作紀錄。領件人須出示其身份證(如領件人是提交人或獲授權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領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屬公司)才可領取證書。本處不會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發出證書。

              問21.何時可查閱新成立公司的資料 ?

              答.你可于公司成立當日查閱已登記的公司資料及文件影像紀錄 。

              問22.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有什么規定?

              答.一間私人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及最少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公司秘書職位不得同時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個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作為公司秘書。

              一間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及最少兩名董事,公司秘書職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團體不得出任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董事。

              如公司秘書屬自然人,必須通常居于香港。如公司秘書屬法人團體,其注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必須在香港?!豆緱l例》沒有規定董事必須是香港居民。

              問23.名列在法團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委任將會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名列在法團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委任,將會在公司注冊證明書所述的法團成立日期起生效。

              問24.在法團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所列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的建議地址將會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法團成立表格所列的建議地址將會在公司注冊證明書所述的法團成立日期起,成為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

              問25.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于公司注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注冊商標的保護?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冊和商標注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注冊處負責注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并于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注冊處(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則負責辦理商標注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注冊處注冊,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于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你必須另行向商標注冊處申請注冊你的商標,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護。 

              問26.商標注冊處會否因為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于公司注冊處注冊而批予該名稱成為我的注冊商標?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冊和商標注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注冊處負責注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并于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注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注冊。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該名稱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該公司名稱可以獲得商標注冊。商標注冊處會就每一宗商標注冊的申請進行審批,以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所訂明的注冊條件。有關商標注冊的詳情,可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問27.我怎樣知道我公司經營的業務是否須要申請其他商業牌照?

              答.有關商業牌照的資料,你可以瀏覽由工業貿易署設立的中小企業支援與諮詢中心(Success) 的網站。 

              問28.我可從那一個政府部門免費取得有關外地企業在香港開業或拓展業務的信息?

              答.你可以聯絡投資推廣署地址:香港中環紅綿路8號東昌大廈25樓電話:(852) 3107 1000

              傳真:(852) 3107 9007

              電郵:enq@investhk.gov.hk

              網址:www.investhk.gov.hk

               

              周年申報表

              適用于所有本地公司

              問1.交付周年申報表應使用哪種表格? 需要多少登記費用?

              問2.公司何時需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問3.公司必須在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在計算這42日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是否包括在內?

              問4.如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文件可否延至下星期一交付?

              問5.如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公司注冊處停止辦公,公司應怎樣處理?

              問6.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可否使用「資料并無改變的證明書」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問7.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報表,公司資料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資料都有更改。這些改變應否在周年申報表述明?

              問8.我沒有收到公司注冊處的催辦信,以致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因而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我可否申請豁免繳交較高的登記費?

              問9.我可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嗎?如我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郵遞當日會被視為周年申報表交付日期嗎?

              問10.有關以郵遞方式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周年申報表方面,有否任何我需要留意的事項?

              問11.我的公司已繳付今年的商業登記費,為何向公司注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時仍要繳付每年登記費?

              只適用于所有本地私人公司

              問12.本地私人公司何時需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問13.私人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每年登記費?

              問14.有股本私人公司是否必須一并交付財務報表及周年申報表?

              問15.如果我沒有交付周年申報表,公司注冊處會否剔除或取消我的公司的注冊,或將公司解散?問16.我的公司規模細小,過去數年沒有營業,為何仍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問17.本公司沒有營業,無法繳付周年申報表的較高登記費,可否豁免繳付這項費用?

              問18.我的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報表。雖然自上年的周年申報表日期起,公司的資料有所更改,但公司成員的資料及其持股量和去年一樣,并無改變。我可否把表格NAR1(即周年申報表)內的附表一「非上市公司的成員詳情」的部分留空?

              問19.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后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了一份特別決議,宣布公司由交付該特別決議的日期起處于不活動狀態,我是否需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問20.如果我的公司(不活動公司)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交付一份特別決議,宣布公司在今年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而該決議已交付處長登記,我是否需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只適用于所有本地公眾公司

              問21.本地公眾公司何時需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問22.公眾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每年登記費?

              問23.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有關公眾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有否改變?

              問24.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公眾公司在周年申報表內申報成員詳情有何規定?

              問25.<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有關公眾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將于何時適用?

              只適用于所有本地擔保有限公司

              問26.本地擔保有限公司何時需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問27.擔保有限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每年登記費?

              問28.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有關擔保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有否改變?

              問29.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擔保有限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會有什么后果?

              問30.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有關擔保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新規定將于何時適用?

              問31.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過渡性安排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須否繳付較高的登記費?

               

              問1.交付周年申報表應使用哪種表格? 需要多少登記費用?

              答.交付周年申報表應使用指明表格NAR1。交付周年申報表時所須的每年登記費用視乎公司的類別而定。登記費用的詳情,請參閱問13(私人公司), 問22(公眾公司)及問27(擔保有限公司)。  

              問2.公司何時需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答.公司須在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申報表日期視乎公司的類別而定。申報表日期的詳情,請參閱問12(私人公司),問21(公眾公司)及問26(擔保有限公司)。     

              問3.公司必須在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在計算這42日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是否包括在內?答.是。在計算42日期限時,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也包括在內。不過,如果第42日為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到期日會延至下一日(該日并非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如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而當日并非公眾假期,請同時參閱問4。 

              問4.如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文件可否延至下星期一交付?

              答.由于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無權延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法定期限,如交付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限期將會維持不變。有關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訂明時限,以及《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所訂明的按交付日期遞增的登記費用會繼續適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應盡早向處長交付法定申報表。如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擬親身到本處交付周年申報表,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以免需要繳交較高的登記費用。如在限期過后的星期一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考慮采用郵遞方式,在限期最后一日或之前交付周年申報表。如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公眾假期,請同時參閱問3。如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若公司注冊處處長沒有收到該文件,則該文件不會被視為已遵從交付文件的規定交付處長。請同時參閱問10。

              問5.如交付周年申報表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公司注冊處停止辦公,公司應怎樣處理?

              答.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可以在限期最后一日或之前,親身向本處交付文件,特別是周年申報表,或以郵遞方式交付本處(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蛻粢嗫捎谛瞧诹?公眾假期除外)將文件和支票放入本處設置于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大堂詢問處附近的文件投遞箱內?!缸砸住沟淖杂脩艨赏高^「注冊易」以電子形式交付周年申報表。有關詳情,請瀏覽「注冊易」。 

              問6.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可否使用「資料并無改變的證明書」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答.不可以?!肚吧項l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第107(5)及(6)條于《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時廢除,因此,在《公司條例》下,公司不可使用「資料并無改變的證明書」交付周年申報表。 問7.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報表,公司資料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資料都有更改。這些改變應否在周年申報表述明?

              答.周年申報表須提供截至申報表日期為止的資料。公司資料如有更改,公司亦須按照《公司條例》有關條文,以適當的指明表格申報。舉例來說,表格NR1用作申報更改注冊辦事處地址,表格ND2B<申報更改董事住址等。

              問8.我沒有收到公司注冊處的催辦信,以致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因而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我可否申請豁免繳交較高的登記費?答.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均有責任遵從《公司條例》的規定,在訂明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登記費是《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所訂明的法定費用,應在交付周年申報表時繳付。公司注冊處處長對于應繳的金額沒有酌情決定權。所須繳付的每年登記費是根據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時間而厘定。

              問9.我可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嗎?如我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郵遞當日會被視為周年申報表交付日期嗎?

              答.你可以用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在計算應繳的每年登記費時,信封上的郵戳日期會被視為交付日期。你應在訂明時限的42日內盡早交付周年申報表以避免因未能預知的情況所造成的延誤及繳付較高登記費。請同時參閱問10。

              問10.有關以郵遞方式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周年申報表方面,有否任何我需要留意的事項?

              答.有。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的人士須特別留意。如以郵遞方式交付周年申報表,若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沒有在訂明時限內收到該周年申報表,則該周年申報表不會被視為已遵從有關規定交付處長。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須繳付大幅提高的登記費。

              問11.我的公司已繳付今年的商業登記費,為何向公司注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時仍要繳付每年登記費?     

              答.辦理商業登記及換領商業登記證屬稅務局轄下商業登記署所執行的《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的法定要求。即使你已換領商業登記證,你仍須根據《公司條例》向公司注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及每年登記費。

               

              只適用于所有本地私人公司

              問12.本地私人公司何時需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答.私人公司須就每一年(成立為法團當年除外)于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問13.私人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每年登記費?

              答.私人公司如在成立為法團之日的最近周年日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應繳的每年登記費為港幣105元。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記費。關于繳付較高登記費的詳情,請參閱本網頁的「我們的服務」-「公司條例規定的主要收費」一欄) 

              問14.有股本私人公司是否必須一并交付財務報表及周年申報表?

              答.不是?!豆緱l例》(第622章)附表6第3部只適用于公衆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該條規定,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必須一并交付財務報表及附連的核數師報告和董事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問15.如果我沒有交付周年申報表,公司注冊處會否剔除或取消我的公司的注冊,或將公司解散?

              答.公司如未有在訂明時限內向公司注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即屬違反《公司條例》,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檢控。公司注冊處處長亦可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采取剔除公司名稱的行動。

              問16.我的公司規模細小,過去數年沒有營業,為何仍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答.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注冊成立的公司,均須遵從該條例的規定,包括每年于訂明時限內交付周年申報表及繳付所需的登記費。私人公司須在公司成立為法團之日的周年日后的42日交付周年申報表。如私人公司已根據《公司條例》第5條宣布處于不活動狀態并向公司注冊處交付有關的特別決議,則可獲豁免。

              問17.本公司沒有營業,無法繳付周年申報表的較高登記費,可否豁免繳付這項費用?

              答.不可以。根據《公司條例》,公司注冊處處長對于豁免繳付登記費沒有酌情決定權。如公司不再經營業務,你可考慮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50條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撤銷公司的注冊,或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將公司清盤。

              問18.我的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報表。雖然自上年的周年申報表日期起,公司的資料有所更改,但公司成員的資料及其持股量和去年一樣,并無改變。我可否把表格NAR1(即周年申報表)內的附表一「非上市公司的成員詳情」的部分留空?

              答.不可以。即使「非上市公司的成員詳情」內的資料和去年一樣并無改變,成員的資料及其持股量必須填報于「非上市公司的成員詳情」的部分內。未填妥的周年申報表會被退回公司或提交人。 

              問19.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后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了一份特別決議,宣布公司由交付該特別決議的日期起處于不活動狀態,我是否需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答.雖然根據《公司條例》第5條成為不活動公司的私人公司可獲豁免交付周年申報表,但如果公司是不活動公司的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42日后,則該公司仍須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問20.如果我的公司(不活動公司)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交付一份特別決議,宣布公司在今年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而該決議已交付處長登記,我是否需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答.如果一間私人公司不再是不活動公司的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第42日或之前,則該公司仍須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只適用于所有本地公眾公司

              問21.本地公眾公司何時需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答.(a)如公眾公司的財政年度在《公司條例》(第622章)開始實施時(即2014年3月3日)已經開始 : 公司須根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的第109條,在每年的周年大會后的42 日內,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b)如該公司的財政年度在2014年3月3日或之后開始 :公司須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就每一個財政年度,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公眾公司的申報表日期是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6個月屆滿之日。會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周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

              問22.公眾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每年登記費?

              答.本地公眾公司如在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每年登記費用為港幣140元。如沒有在訂明時限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記費。關于繳付較高登記費的詳情,請參閱本網頁的「我們的服務」-「公司條例規定的主要收費」一欄) 

              問23.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有關公眾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有否改變?

              答.有。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公司可根據第612條免除舉行周年大會,因此,就公眾公司而言,舉行周年大會的日期不再是交付周年申報表的參照日期。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3)及(4)(a)條,公眾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而申報表日期即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6個月屆滿之日。會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周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例: 如公司擬備的周年財務報表的終結日期為12月31日,則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有關規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個財政年度交付周年申報表,而并非就每個公歷年交付。

              問24.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公眾公司在周年申報表內申報成員詳情有何規定?      

              答.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6第2條,上市公司僅須提供在有關申報表的日期,持有該公司任何類別股份中的5%或多于5%發行股本的成員的詳情。

              問25.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有關公眾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將于何時適用?

              答.就原有公眾公司而言,新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當日或之后開始的首個財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財政年度(《公司條例》附表11第121(1)(b)條)。至于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注冊的公眾公司,新規定適用于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報表及其后的周年申報表。公司首份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于問21所述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登記。         有關交付周年申報表日期的例子,請參見「新公司條例」專題欄目內「帳目及審計」問17的答案。   

               

              只適用于所有本地擔保有限公司

              問26.本地擔保有限公司何時需要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答.如擔保有限公司的財政年度在《公司條例》(第622章)開始實施時(即2014年3月3日)已經開始 :公司須根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的第109條,在每年的周年大會后的42 日內,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如該公司的財政年度在2014年3月3日或之后開始 :公司須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就每一個財政年度,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    擔保有限公司的申報表日期是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9個月屆滿之日。     會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周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

              問27.擔保有限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時需繳付多少每年登記費?

              答.如擔保有限公司根據《前身絳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的第109條交付周年申報表,每年登記費用為港幣105元。   如本地擔保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條交付周年申報表,而交付日期是在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每年登記費用為港幣105元。擔保有限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須繳付較高的登記費用,增幅由港幣870元至3,480元。

              問28.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有關擔保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有否改變?

              答.有。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公司可根據第612條免除舉行周年大會,因此,就擔保公司而言,舉行周年大會的日期不再是交付周年申報表的參照日期。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3)及(4)(b)條,擔保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而申報表日期即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9個月屆滿之日。會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周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例: 如公司擬備的周年財務報表的終結日期為12月31日,則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有關規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個財政年度交付周年申報表,而并非就每個公歷年交付。

              問29.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擔保有限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報表會有什么后果?

              答.《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 引入遞增收費模式,以鼓勵擔保有限公司遵從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法定要求。如逾期交付,便須繳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記費。該遞增收費模式與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費模式相同,詳情如下:

              事宜                                                                              費用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3)條交付的周年申報表的

              每年登記費用

              (a)如周年申報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                         $105 

              (b)如周年申報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超過42日,但不超過3個月          $870

              (c)如周年申報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超過3個月,但不超過6個月         $1,740

              (d)如周年申報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9個月         $2,610

              (e)如周年申報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超過9個月                        $3,480    

              公司的申報表日期是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9個月屆滿之日。

              問30.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有關擔保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新規定將于何時適用?

              答.就原有擔保公司而言,新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當日或之后開始的首個財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財政年度(《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121(1)(b)條)。

               

              至于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注冊的擔保公司,新規定適用于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報表及其后的周年申報表。公司首份周年申報表(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須于問26所述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登記。

               

              有關交付周年申報表日期的例子,請參見「新公司條例」專題欄目內「帳目及審計」問17的答案。

              問31.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過渡性安排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須否繳付較高的登記費?

              答.不須。倘若周年申報表是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的過渡性安排下依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交付作登記,《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 所引入有關每年登記費的遞增收費模式并不適用。

              與董事/公司秘書相關的文件

              董事

              問1.《公司條例》(第622章)對私人公司委任董事的規定是否有限制?

              問2.我的公司是一間在2014年3月3日《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前注冊成立的私人公司。在2014年3月3日當日,我的公司只有一位屬法人團體的董事,我是否必須于2014年3月3日當日立即委任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以遵從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的新規定?

              問3.我的公司是一間在2014年3月3日后注冊成立的私人公司,是否也有6個月的寬限期,以遵從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的規定?

              問4.如申報公司董事的委任或停任,應交付什么表格辦理登記?交付表格的法定時限為何?

              問5.如申報公司董事的詳情更改,應交付什么表格辦理登記?交付表格的法定時限為何?

              問6.如現任董事辭職的日期與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申報更改董事的表格ND2A應由辭職的董事還是新任董事簽署?

              問7.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

              問8.如公司董事辭職,而公司已經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則辭職的董事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記?

              問9.在什么情況下可提名備任董事?

              問10.公司是否必須提名備任董事?

              問11.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時擔任公司秘書?

              問12.《公司條例》(第622章)對法人團體擔任董事是否有限制?

              問13.法人團體可否擔任或被委任為私人公司的董事?

              公司秘書

              問14.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公司秘書的申報規定有否任何變更?

              問15.我的公司是一間在2014年3月3日《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前注冊成立的公司,我是否須要申報公司現任的個人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

              問16.我的公司是在2014年3月3日前注冊成立,我亦未在當日或之后申報過現任屬個人的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請問在公司登記冊內自然人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將會怎樣顯示?

              問17.如申報公司秘書的委任或停任,應交付什么表格辦理登記?交付表格的法定時限為何?

              問18.如申報公司秘書的詳情更改,應交付什么表格辦理登記?交付表格的法定時限為何?

              問19.如公司秘書辭職,而公司已經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則辭職的公司秘書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記?

              問1.《公司條例》(第622章)對私人公司委任董事的規定是否有限制?

              答.有?!豆緱l例》(第622章)第457(2)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問2.我的公司是一間在2014年3月3日《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前注冊成立的私人公司。在2014年3月3日當日,我的公司只有一位屬法人團體的董事,我是否必須于2014年3月3日當日立即委任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以遵從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的新規定?

              答.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89(1)及(2)條,已經依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注冊的私人公司會獲給予由《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后起計6個月的寬限期,以遵從該項新規定。公司須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5條,在委任新董事后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A予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

              問3.我的公司是一間在2014年3月3日后注冊成立的私人公司,是否也有6個月的寬限期,以遵從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的規定?

              答.否。寬限期只適用于根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注冊的私人公司。所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注冊的私人公司在成立時必須最少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問4.如申報公司董事的委任或停任,應交付什么表格辦理登記?交付表格的法定時限為何?

              答.你必須在公司董事的委任或停任后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記。

              問5.如申報公司董事的詳情更改,應交付什么表格辦理登記?交付表格的法定時限為何?

              答.你必須在公司董事的詳情更改后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記。

              問6.如現任董事辭職的日期與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申報更改董事的表格ND2A應由辭職的董事還是新任董事簽署?

              答.如該表格是在更改生效當日簽署,辭職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簽署。但如表格是于更改生效當日之后簽署,便應由新任董事簽署。

              問7.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書?

              答.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書如屬自然人,須通常居于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則須在香港設有注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

              每間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及一名公司秘書。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問8.如公司董事辭職,而公司已經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則辭職的董事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記?

              答.如公司已交付了表格ND2A,申報其董事辭職,辭職的董事無需交付表格ND4登記。只有當辭職的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會把辭職一事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才需要交付表格ND4登記。

              問9.在什么情況下可提名備任董事?

              答.按照《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5條,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為該公司的備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該唯一董事行事。

              問10.公司是否必須提名備任董事?

              答.不是。公司可選擇是否這樣做。公司如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5條所列的準則,便可于任何時候提名備任董事。

              問11.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時擔任公司秘書?

              答.不可以?!豆緱l例》(第622章)第475(2)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書。此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75(3)條規定,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書,不可是一個亦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問12.《公司條例》(第622章)對法人團體擔任董事是否有限制?

              答.《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6條規定對公眾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團體擔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則無此限制,但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問責性。

              問13.法人團體可否擔任或被委任為私人公司的董事?

              答.若該私人公司并非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法人團體可擔任或被委任為其董事。但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7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問14.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公司秘書的申報規定有否任何變更?

              答.有。若公司秘書由自然人出任,有關公司秘書只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報其通訊地址而不須申報通常住址。

              問15.我的公司是一間在2014年3月3日《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前注冊成立的公司,我是否須要申報公司現任的個人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

              答.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8(5)條,就原有公司的屬自然人的公司秘書而言,在第650條的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后,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須視為該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第118(5) 條的施行,并不會導致第652條所訂明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詳情更改通知的責任。

              問16.我的公司是在2014年3月3日前注冊成立,我亦未在當日或之后申報過現任屬個人的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請問在公司登記冊內自然人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將會怎樣顯示?

              答.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7(3)條,公司注冊處處長須記錄在緊接該條文的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前,根據《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在公司登記冊內顯示為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作為該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  

              問17.如申報公司秘書的委任或停任,應交付什么表格辦理登記?交付表格的法定時限為何?

              答.你必須在公司秘書的委任或停任后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記。

              問18.如申報公司秘書的詳情更改,應交付什么表格辦理登記?交付表格的法定時限為何?

              答.你必須在公司秘書的詳情更改后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記。

              問19.如公司秘書辭職,而公司已經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則辭職的公司秘書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記?

              答.如公司已交付了表格ND2A,申報其公司秘書辭職,辭職的公司秘書無需交付表格ND4登記。只有當辭職的公司秘書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會把辭職一事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才需要交付表格ND4登記。

               

               

              交付與股本/股份相關的文件

              無面值股份制度

              問1.什么是無面值股份制度?

              問2.無面值股份制度在何時實施?

              問3.公司是否需要通過任何決議或采取任何步驟,將有面值股份改為無面值股份?

              問4.我的公司是否需要因股份面值的廢除而刪除或修改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內有關股份面值的條文?

              股份轉讓

              問5.

              公司股份如有轉讓,是否需要在轉讓時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

              問6.我的公司剛交付了今年的周年申報表,但公司的股東將會變更,我可否交付一份修訂的周年申報表或其他表格申報有關的變更?

              配發股份

              問7.我剛從公司注冊處取得公司注冊證明書。我是否需要交付股份配發申報書(表格NSC1)申報公司配發股份給在章程細則內簽署的創辦成員?

              與股本相關的指明表格

              問8.什麼是「股本說明」?

              問9.我未能于任何申報公司股本變動的指明表格內找到公司法定資本的資料,為什麼?

              問10.2014年3月3日廢除股份面值后,我的公司應如何申報「股份溢價」及「資本贖回儲備」的款額?

               

              無面值股份制度

              問1.什么是無面值股份制度?

              答.股份面值(亦稱「票面值」)是股份一般可以發行的最低價格。新《公司條例》強制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采用無面值制度,并廢除所有股份的面值。

              問2.無面值股份制度在何時實施?

              答.廢除所有香港公司的股份面值的措施于新條例在2014年3月3日生效時立即實施。

              問3.公司是否需要通過任何決議或采取任何步驟,將有面值股份改為無面值股份?

              答.不需要。所有在新條例于2014年3月3日實施當日或前后發行的股份均沒有面值。新法例會視所有在廢除面值制度前發行的股份為無面值(新條例第135條),公司無須就此進行轉換程序。

              問4.我的公司是否需要因股份面值的廢除而刪除或修改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內有關股份面值的條文?

              答.新條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后,現有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新條例生效后須視為組織章程細則)內有關法定資本及股份面值的條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須視為已被刪除(新條例第98(4)條)。公司的股本即其已發行股本。新條例附表11亦載有引入無面值制度的過渡性及推定條文。

              股份轉讓

              問5.公司股份如有轉讓,是否需要在轉讓時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

              答.否。公司無須在股份轉讓時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有關的轉讓,但應在轉讓后制備的首份周年申報表中作出申報。

              問6.我的公司剛交付了今年的周年申報表,但公司的股東將會變更,我可否交付一份修訂的周年申報表或其他表格申報有關的變更?

              答.不可以。在所述的情況下,股東的變動應在來年的周年申報表中申報。

              配發股份

              問7.我剛從公司注冊處取得公司注冊證明書。我是否需要交付股份配發申報書(表格NSC1)申報公司配發股份給在章程細則內簽署的創辦成員?

              答.不需要。公司無須交付表格NSC1,以申報公司發行股份給在章程細則內簽署的創辦成員。

              與股本相關的指明表格

              問8.什麼是「股本說明」?

              答.股本說明基本上是某公司在某一時刻的總認購資本的「定格速寫」。公司股本如有變動,須以指明格式交付載有股本說明的申報表或通知登記(例如股份配發時使用的表格NSC1),以確保最新的股本資料得以披露。

              問9.我未能于任何申報公司股本變動的指明表格內找到公司法定資本的資料,為什麼?

              答.由于引入強制無面值制度,相關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價,以及法定股本的要求已再無必要,并已予廢除。公司無須再申報有關公司法定資本的資料。

              問10.2014年3月3日廢除股份面值后,我的公司應如何申報「股份溢價」及「資本贖回儲備」的款額?

              答.隨著面值廢除,不會再有「股份溢價」。新條例內的推定條文,訂明公司現有的股本款額與在股份溢價帳的款額合并(新條例附表11第37條)。

               

              從會計角度而言,公司需要做的是在新條例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當日或之后,將列于公司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帳貸方的款項,撥入股本帳。如財務報表的年度結算日是在新條例生效日期之前,則公司須繼續披露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帳。如財務報表的年度結算日是在新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后,則公司須將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帳的結余撥入股本帳這一情況反映出來。

               

              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帳的結余撥入的款額,應反映在公司首次于2014年3月3日后以指明表格申報有關股本變更的表格內,或于2014年3月3日后首份交付登記的周年申報表內(以較早者為準)。

               

              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

              問1.我知道公司注冊處提供「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該服務涵蓋什么資料的變更?

              問2.我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稱,當公司注冊處發出「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后,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會否自動發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

              問3.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已經更改,但營業地址維持不變。如我已向公司注冊處交付表格NR1 -「注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登記,是否須要通知商業登記署?

              問4.我的公司只更改了營業地址,而注冊辦事處地址則維持不變。我須交付哪一份表格向公司注冊處申報有關的更改?

              問5.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及業務地址將會同時更改。我知道公司須于注冊辦事處地址更改后的15日內,將表格NR1交付公司注冊處登記。我是否須要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業務地址的更改?

              問6.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我的公司如已向公司注冊處交付有關注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公司會被視作已按《商業登記條例》將有關更改通知稅務局局長。為何我仍須向商業登記署申報營業地址的更改,才可取得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

              問7.我的公司剛注冊成立,并已于公司注冊處領取「公司注冊證書」及「商業登記證」,我是否須要向商業登記署申報其他資料?

              問1.我知道公司注冊處提供「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該服務涵蓋什么資料的變更?

              答.「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涵蓋下列本地公司所變更的資料:

              -根據《公司條例》第107條更改公司名稱

              -根據《公司條例》第658條更改注冊辦事處地址

              當公司資料變更的相關通知書根據《公司條例》登記或記錄后,公司注冊處會按《商業登記條例》第8(2B)條將有關資料傳轉給稅務局。當相關通知書獲公司注冊處登記或記錄的同時,該公司會被視作已按《商業登記條例》將有關變更通知稅務局局長。

              問2.我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稱,當公司注冊處發出「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后,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會否自動發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

              答.公司注冊處會在發出「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后,按《商業登記條例》第8(2B)條將新公司名稱傳轉給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署一般會在該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發出日期的下一個工作日自動寄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

              問3.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已經更改,但營業地址維持不變。如我已向公司注冊處交付表格NR1 -「注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登記,是否須要通知商業登記署?

              答.不須要。公司注冊處會在表格NR1登記后,將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新地址傳轉給商業登記署。

              問4.我的公司只更改了營業地址,而注冊辦事處地址則維持不變。我須交付哪一份表格向公司注冊處申報有關的更改?

              答.《公司條例》并沒有規定公司須向公司注冊處申報營業地址的資料,你應直接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營業地址的更改。

              問5.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及業務地址將會同時更改。我知道公司須于注冊辦事處地址更改后的15日內,將表格NR1交付公司注冊處登記。我是否須要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業務地址的更改?

              答.是。你須于業務地址更改后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 (pdf格式)通知商業登記署有關的更改。

              公司注冊處與稅務局已于「注冊易」推出了一項可供選擇的一站式電子服務,以便公司申報注冊辦事處地址更改并同時更改商業登記證上的業務地址。你使用這項電子服務時,可選擇要求公司注冊處處長,代表你公司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按《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記的業務地址已在電子表格NR1內所述的生效日期起,更改為公司注冊辦事處的新地址。

              稅務局一般會在公司注冊處登記電子表格NR1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寄出你公司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

              問6.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我的公司如已向公司注冊處交付有關注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公司會被視作已按《商業登記條例》將有關更改通知稅務局局長。為何我仍須向商業登記署申報營業地址的更改,才可取得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

              答.《公司條例》內「注冊辦事處地址」的定義與《商業登記條例》內「營業地點」的定義并不相同。一間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并不一定是其營業地點,商業登記署不會在收到公司注冊處傳轉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新地址后,更新該公司在商業登記冊上的營業地址。因此,公司須于營業地址更改后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C3111A(pdf格式)通知商業登記署,以便商業登記署發出印上新營業地址的商業登記證。問7.我的公司剛注冊成立,并已于公司注冊處領取「公司注冊證書」及「商業登記證」,我是否須要向商業登記署申報其他資料?

              答.是。所有經一站式公司注冊及商業登記制度下成立為法團的本地公司,須于開業后的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其業務資料,包括業務名稱、業務描述及業務性質、營業地址及開業日期,你可以信件形式或填妥的稅務局表格IRBR200 (pdf格式)作出通知。

              登記押記及解除押記

              問1.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清單有否任何主要變更?

              問2.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就公司存款設立的押記可否視為就帳面債項設立的押記而須予登記?

              問3.登記押記時,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那些文件?

              問4.我可否把押記文書的正本連同用以登記該押記的指明表格NM1一并交付?

              問5.押記的承押記人或承接人可否交付押記登記?

              問6.如公司設立押記,交付押記文件登記有沒有時限?

              問7.如向公司注冊處交付押記文件辦理登記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后一天是公眾假期一樣,延至下星期一交付文件?

              問8.押記登記完成后,提交人會否一并收到由公司注冊處發出的「押記登記證明書」及妥為批注的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

              問9.完成登記后,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會怎樣處理?

              問10.如附屬公司就其財產設立押記,以便母公司獲提供信用安排或貸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該項押記的押記人?

              問11.在押記解除后,可否取消有關押記的登記?

              問12.指明表格NM2是否必須連同解除押記的證據一并交付?

              問13.表格NM2(償付/清償債項或解除押記等的通知書)如由承押記人或承按人簽署,是否仍須交付解除押記的證據的經核證副本登記?

              問14.設立押記或解除押記的的文書副本應如何核證?

              問1.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清單有否任何主要變更?

              答.須予登記的押記的清單有下列主要變更:

              明確納入就飛機或飛機的任何份額而設立的押記(第334(1)(h)條)

              加入就股份發行價的到期應繳付但未繳付的分期付款而設立的押記(第334(1)(f)條)

              刪除為保證債權證的發行而設立的押記(《前身條例》(即在《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第80(2)(a)條)

              條例更厘清,如公司向船東租用船舶,則船東可根據租約就須付的款額而對轉租運費行使的留置權,不得視為就該公司的帳面債項設立的押記,亦不得視為就該公司的業務或財產設立的浮動押記,因此無須予以登記(第334(4)條)。

              問2.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就公司存款設立的押記可否視為就帳面債項設立的押記而須予登記?

              答.不可?!豆緱l例》(第622章)第334(3)(b)條明確訂明,如公司有一筆款項存放于另一人處(不論該筆款項是由該公司存放,或是由任何其他人為該公司的利益而存放),則就該公司獲得還款的權利而設立的押記,不得視為就帳面債項設立的押記。

              問3.登記押記時,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那些文件?

              答.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第335、336條及338至340條,設立或證明該項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須連同指明表格NM1「押記詳情的陳述」,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

              問4.我可否把押記文書的正本連同用以登記該押記的指明表格NM1一并交付?

              答.不可以。押記文書的正本不應交付作登記。如誤把押記文書的正本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不會就押記文書正本在文件影像掃描過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壞負責,亦不會就押記文書正本可否安全交還提交人負責。

              問5.押記的承押記人或承接人可否交付押記登記?

              答.可以,有關的公司及承押記人或承按人均可交付押記辦理登記。

              問6.如公司設立押記,交付押記文件登記有沒有時限?

              答.有,設立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及填妥的表格NM1應在設立押記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交付公司注冊處登記。如屬一項在香港以外設立的押記,并包含位在香港以外的財產,則登記期是設立該項押記或證明有該項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 如付出應有努力發送) 可在經正常的郵遞程序于香港接獲的日期后的一個月。

              問7.如向公司注冊處交付押記文件辦理登記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后一天是公眾假期一樣,延至下星期一交付文件?

              答.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并未獲授權批準公司逾期交付按照《公司條例》規定的押記文件。如文件提交人擬親身到公司注冊處交付押記文件,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如在登記期之后向處長交付押記文件,便需根據該條例第346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命令將登記期延展。

              問8.押記登記完成后,提交人會否一并收到由公司注冊處發出的「押記登記證明書」及妥為批注的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

              答.押記登記完成后,公司注冊處只會發出「押記登記證明書」。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不會獲批注,亦不會發還予提交人。

              問9.完成登記后,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會怎樣處理?

              答.在完成登記后,公眾人士可在公司登記冊一并查閱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及有關指明表格的影像紀錄。登記冊上備有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使那些可合理預期會查閱登記冊的機構/人士(例如銀行、融資人及相關專業人士)對押記文書內的所有條款(包括不抵押保證條款)有法律構定的知悉。

              問10.如附屬公司就其財產設立押記,以便母公司獲提供信用安排或貸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該項押記的押記人?

              答.雖然母公司是附屬公司的股東,但兩家公司是獨立的法團。由于附屬公司是押記財產的擁有人,附屬公司才是該項押記的押記人。

              問11.在押記解除后,可否取消有關押記的登記?

              答.押記的登記是不可取消的。不過,有關公司、承按人或對有關押記享有權利的人,可將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財產或業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一事以指明表格(表格NM1)通知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并隨附為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財產或業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一事而要求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一并交付處長登記。

              交付表格NM2并沒有法定時限。在押記解除后,有關公司或有關押記的承押記人或承按人可自行決定何時交付該表格。

              問12.指明表格NM2是否必須連同解除押記的證據一并交付?

              答.指明表格NM2必須連同為證明有關償付、清償、解除押記或財產或業務不再構成公司財產或業務的一部分一事而要求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一并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

              問13.表格NM2(償付/清償債項或解除押記等的通知書)如由承押記人或承按人簽署,是否仍須交付解除押記的證據的經核證副本登記?

              答.是。即使表格NM2是由承押記人或承按人簽署,該表格亦必須連同解除押記的證據的經核證副本一并交付登記。

              問14.設立押記或解除押記的的文書副本應如何核證?

              答.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33(4)條的規定,交付登記的關乎某項押記的文書的副本,如經以下的人核證為真實副本,即屬經核證副本

              (a) 以下的人

              (i) 交付該副本登記的公司或注冊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書;或

              (ii) 該公司或注冊非香港公司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

              (b) 以下的人

              (i) 擁有該項押記的權益的任何其他人;或

               (ii) 如

              (A) 擁有權益的人是自然人,該擁有權益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 

              (B) 擁有權益的人是法人團體,該擁有權益的人為此目的授權的人,或該擁有權益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書。

               

              不活動公司

              問1.公司如宣布處于不活動狀態,須要交付什么文件登記?

              問2.公司由何時起屬不活動公司?

              問3.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后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了一份特別決議登記,宣布公司由交付該特別決議的日期起處于不活動狀態,我是否須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問4.不活動公司如何宣布公司不再是不活動公司?

              問5.不活動公司由何時起不再是不活動公司?

              問6.什麼是「會計交易」?

              問7.如果我的公司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一份特別決議,宣布公司在今年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并恢復活動,我是否須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問8.如不活動公司進行任何會計交易,可否獲豁免交付周年申報表?

              問1.公司如宣布處于不活動狀態,須要交付什么文件登記?

              答.按照《公司條例》第5條,私人公司可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宣布公司處于不活動狀態,并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該決議登記。特別決議的樣本(pdf 格式)可從本網頁的「公開資料」-「已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資料一覽表」一欄下載。

              問2.公司由何時起屬不活動公司?

              答.公司如通過一項特別決議(pdf 格式樣本)宣布公司處于不活動狀態,該公司將會自以下日期起,處于不活動狀態:

              (i) 該特別決議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的日期

              (ii) 該項特別決議指明的較后日期。

              問3.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后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了一份特別決議登記,宣布公司由交付該特別決議的日期起處于不活動狀態,我是否須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答.根據《公司條例》第663條,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的規定不適用于不活動公司,但如果私人公司屬不活動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42日后,則該公司仍須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問4.不活動公司如何宣布公司不再是不活動公司?

              答.按照《公司條例》第5條,不活動公司如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宣布公司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而該決議已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特別決議的樣本(pdf 格式)可從本網頁的「公開資料」-「已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資料一覽表」一欄下載。

              問5.不活動公司由何時起不再是不活動公司?

              答.如有以下情況,不活動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

              (1) 該公司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一份特別決議(pdf 格式樣本) 登記,宣布公司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或

              (2) 有關乎該公司的會計交易。

              問6.什麼是「會計交易」?

              答.根據《公司條例》第2條,「會計交易(accounting transaction)」 就公司而言,指《公司條例》第373條規定須記入該公司的會計紀錄的交易,但不包括因支付任何條例規定該公司須支付的費用而產生的交易。

               

              至于一項交易是否屬《公司條例》第1條所指的「會計交易」,請征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問7.如果我的公司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一份特別決議,宣布公司在今年擬進行一項會計交易并恢復活動,我是否須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答.如果一間私人公司不再是不活動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第42日或之前,則該公司仍須交付今年的周年申報表。

              問8.如不活動公司進行任何會計交易,可否獲豁免交付周年申報表?

              答.如不活動公司進行任何會計交易,該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動公司,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豁免亦自該會計交易的日期起停止。

               

              撤銷注冊、剔除注冊及清盤

              問1.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請撤銷注冊?

              問2.申請撤銷公司注冊有何條件及規定?

              問3.在交付撤銷公司注冊申請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報表?

              問4.在交付撤銷注冊申請后,如何取消商業登記?

              問5.我已申請撤銷公司的注冊,如收到商業登記繳費單,是否需要繳交商業登記費?

              問6.我的公司已申請撤銷注冊,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應否向公司注冊處申報更改地址和如何申報?

              問7.我已申請撤銷公司的注冊。我怎樣可得知何時刊登憲報公告?

              問8.我可在哪里閱覽憲報公告?

              問9.已撤銷注冊的公司如何恢復注冊?

              問10.恢復已撤銷注冊公司的注冊需時多久?

              問11.我的公司已撤銷注冊,名稱現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復公司的注冊?

              問12.我如何可確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銷注冊、剔除注冊或進行清盤程序?

              問13.撤銷注冊、剔除注冊與清盤有何不同?

              問14.我發現尚欠本人款項的公司已撤銷注冊/剔除注冊和解散,應怎么辦?

              問15.我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被剔除注冊,如何可恢復注冊?

              問16.何謂「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問17.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問18.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隨時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問19.誰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問20.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有什么條件?

              問1.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請撤銷注冊?

              答.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注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問2.申請撤銷公司注冊有何條件及規定?

              答.申請撤銷注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及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撤銷注冊的申請須于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a>交付公司注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并交付。詳情請參閱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撤銷注冊(pdf 格式)小冊子。

              問3.在交付撤銷公司注冊申請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報表?

              答.是,公司必須交付周年申報表,并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可被檢控。問4.在交付撤銷注冊申請后,如何取消商業登記?

              答.本處若批準撤銷注冊的申請,會于約五個工作日發出信件。關于商業登記的事宜,請致電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查詢(電話:2594 3146)。

              問5.我已申請撤銷公司的注冊,如收到商業登記繳費單,是否需要繳交商業登記費?

              答.請聯絡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電話:2594 3146),查詢有關的詳情。

              問6.我的公司已申請撤銷注冊,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應否向公司注冊處申報更改地址和如何申報?答.你應致函通知本處有關文件提交人、申請人或獲提名人更改地址的事宜,以便日后聯絡。此外,如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有所更改,你應交付表格NR1,申報有關更改。如董事地址有所更改,便須交付表格ND2B,作出申報。

              問7.我已申請撤銷公司的注冊。我怎樣可得知何時刊登憲報公告?

              答.有關根據《公司條例》第751(1)及(3)條在憲報刊登公告的資料頁,將載于公司的公眾記錄。你可登入本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查閱公司資料。你可以公司編號查閱文件索引,看看資料頁是否已存檔。政府憲報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處通常在發出批準撤銷注冊申請的信件后三個星期左右,根據第751(1)條刊登第一份憲報公告。

              問8.我可在哪里閱覽憲報公告?

              答.你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務署的網站(網址:www.gld.gov.hk/egazette)閱覽憲報。  

              問9.已撤銷注冊的公司如何恢復注冊?

              答.你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65(2)條,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公司的注冊。有關申請手續請征詢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問10.恢復已撤銷注冊公司的注冊需時多久?

              答.公司一俟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文件妥當的話,一般需時約兩個月恢復已撤銷注冊公司的注冊。

              問11.我的公司已撤銷注冊,名稱現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復公司的注冊?

              答.可以,但公司恢復注冊后的28日內須更改名稱。

              問12.我如何可確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銷注冊、剔除注冊或進行清盤程序?

              答.你可登入本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查閱公司資料。你可查閱公司名稱,然后閱覽公司的基本資料,看看有關公司是否正進行這些程序。如果是的話,你亦可查閱文件索引,看看有沒有關于這些程序的資料頁或文件可供查閱。你亦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務署的網站(網址 : www.gld.gov.hk/egazette)閱覽憲報,以參考有關資料。

              問13.撤銷注冊、剔除注冊與清盤有何不同?

              答.三者的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把凈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和將公司解散。有關程序載于《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參閱問1及2),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藉申請撤銷注冊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注冊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冊,公司注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以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冊是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注冊。

              問14.我發現尚欠本人款項的公司已撤銷注冊/剔除注冊和解散,應怎么辦?

              答.受屈人士(例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你可就申請手續征詢法律意見。

              問15.我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被剔除注冊,如何可恢復注冊?

              答.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申請恢復注冊。

              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注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申請手續請征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有關「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見問16-20。 

              問16.何謂「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答.「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是公司注冊處處長可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問17.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答.不是。公司的名稱必須已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公司必須已告解散才符合資格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問18.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隨時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答.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請須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請須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內提出。

              問19.誰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答.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的人士如下: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及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問20.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有什么條件?

              答.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的條件如下:

              (a)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關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的不動產,政府已確認不反對該公司恢復注冊; 及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b)非香港公司

              在申請提出時,并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及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公司注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

               

              商業登記

              問1.<什么是一站式公司注冊及商業登記服務?

              問2.我無法在公司注冊處找到某間無限公司的資料,是否還有其他地方提供這些資料?

              問3.我如何在香港成立/取消獨資或合伙企業?

              問4.我可否將我的獨資或合伙公司轉變為一間有限公司?

              問5.我如何換領我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問1.什么是一站式公司注冊及商業登記服務?

              答.一站式公司注冊及商業登記服務是一項由公司注冊處及稅務局聯手推出的新服務。由 2011 年 2 月21日起,任何人根據《公司條例》申請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冊非香港公司,即會被視作已同時提出商業登記的申請。公司成立或注冊的申請一經批準,公司注冊處會一并發出公司注冊證書及商業登記證。有關一站式服務的詳情,請參閱稅務局網站的「常見問題」。 

              問2.我無法在公司注冊處找到某間無限公司的資料,是否還有其他地方提供這些資料?

              答.你可聯絡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 

                                       地址: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4樓

                                       熱線:(852) 187 8088

                                       電話:(852) 2594 3146

                                       傳真:(852) 2824 1482

                                       電郵:taxbro@ird.gov.hk                         

                                       網址 :www.ird.gov.hk/chi/tax/bre.htm

              問3.我如何在香港成立/取消獨資或合伙企業?

              答.你可聯絡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查詢有關詳情: 

                                       地址: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4樓

                                       熱線:(852) 187 8088

                                       電話:(852) 2594 3146

                                       傳真:(852) 2824 1482

                                       電郵:taxbro@ird.gov.hk                         

                                       網址 :www.ird.gov.hk/chi/tax/bre.htm

              問4.我可否將我的獨資或合伙公司轉變為一間有限公司?

              答.如你有意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香港經營業務,你須按《公司條例》向本處提交成立有限公司的申請。如你就是否需要取消有關獨資或合伙公司的商業登記有任何疑問,請諮詢專業意見。

              問5.我如何換領我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答.你可聯絡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查詢有關詳情: 

                                       地址: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4樓

                                       熱線:(852) 187 8088

                                       電話:(852) 2594 3146

                                       傳真:(852) 2824 1482

                                       電郵:taxbro@ird.gov.hk                         

                                       網址 :www.ird.gov.hk/chi/tax/bre.htm

               

               

              法團印章

              問1.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是否有任何條文,以便利在香港開辦企業?

              問2.如備有法團印章的原有公司決定不備存法團印章,應如何取消其法團印章?

              問3.新條例生效后,公司是否仍可備存或采用及使用法團印章?

              問4.如我公司備存法團印章,是否意味著我公司必須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

              問5.如沒有備存法團印章,公司應如何簽立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須蓋上印章的合約?

              問6.如沒有備存法團印章,公司應如何簽立契據?

              問7.如公司已采納舊《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關乎法團印章)第114條規例作為其章程細則,該公司是否需要先修訂該章程細則,方可不用藉蓋上法團印章而簽立文件?

              問1.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是否有任何條文,以便利在香港開辦企業?

              答.有。新條例簡化了在香港開辦企業的程序,例如,廢除了公司須設有組織章程大綱作為公司的章程文件的規定,以及訂明章程細則范本,讓根據新條例注冊成立的不同類別的公司采用(請參閱廢除組織章程大綱及與公司章程細則相關的事宜的常見問題)。公司簽立文件的模式亦已簡化為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備存及使用法團印章(第124(1)條)。

              問2.如備有法團印章的原有公司決定不備存法團印章,應如何取消其法團印章?

              答.無論新條例或《公司(章程細則范本)公告》(第622H章),均沒有關于公司在采用或取消其法團印章的程序規定方面的指明條文。采用或取消法團印章的程序屬公司決定的事宜,當中須顧及公司在其章程細則內的適用條文,以及采用或取消法團印章的一貫做法及程序。

              問3.新條例生效后,公司是否仍可備存或采用及使用法團印章?

              答.是。新條例為公司提供靈活性,容許公司(不論是原有公司還是根據新條例注冊成立的公司)備存或采用和使用法團印章,不過有關規定不再屬強制性。

              問4.如我公司備存法團印章,是否意味著我公司必須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

              答.不是。即使公司備存法團印章,公司仍可根據新條例第127條,選擇是否藉蓋上其法團印章簽立文件。<第127(1)條訂明,公司可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公司如選擇藉蓋上法團印章簽立文件,該印章須按照其章程細則的條文蓋上(第127(2)條)。不過公司亦可按第127(3)條所載的方式簽立文件。有關詳情,請參閱下文問5的答案。

              問5.如沒有備存法團印章,公司應如何簽立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須蓋上印章的合約? 

              答.根據新條例第121(2)(b)條,公司可以書面形式訂立和按照第127(3)條簽立合約,并在合約中說明是由該公司簽立。第127(3)條訂明,公司亦可藉以下方式,簽立文件 -

              (a)(如屬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由該董事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或

              (b)(如屬有2名或多于2名董事的公司)由以下人士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 -

              (i)該2名董事或任何2名該等董事;或

              (ii)該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第127(5)條又訂明,按照第127(3)條簽署的、在其中說明是由有關公司簽立的文件具有效力,猶如該文件已藉蓋上該公司的法團印章而簽立一樣。

              問6.如沒有備存法團印章,公司應如何簽立契據??

              答.新條例第128(1)條訂明,公司可藉以下方式簽立文件作為契據:按照新條例第127條簽立該文件;在該文件中說明該文件將由有關公司作為契據而簽立;及將該文件作為契據而交付。有關詳情,請參閱上文問5的答案及新條例第127條。

              問7.如公司已采納舊《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關乎法團印章)第114條規例作為其章程細則,該公司是否需要先修訂該章程細則,方可不用藉蓋上法團印章而簽立文件?

              答.原有公司就使用法團印章采納舊《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第114條規例,是頗為慣常的做法。第114條規例訂明「董事須訂定穩妥保管印章的措施,使用該印章須經董事批準,或經董事為此而授權的董事委員會的批準;每份須蓋上印章的文書,均須由一名董事簽署,并由秘書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為此而委派的其他人加簽?!狗舱鲁碳殑t是以第114條規例的形式訂明蓋上法團印章的方式,則即使在沒有修訂該章程細則的情況下,該公司亦可根據新條例第127(3)及(5)條不用藉蓋上法團印章而簽立文件,因為第127(3)條為備有法團印章的公司提供簽立文件的其他可行方法。

              由于公司就法團印章的使用或文件的簽立可采納不同形式的章程細則,因此,如有疑問,公司應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或其他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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