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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目前我國最普遍使用的國際結算品種有,信用證、托收、匯款、保函、保理等種類。

    一、 匯款結算方式(REMITTANCE)

    第一節、      匯款結算方式及其當事人 

      匯款是一種古老的結算方式,在早期國際貿易中,匯款是最主要的結算方式。今天在進出口貿易中仍得到廣泛的運用。

      匯款是指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一方向另一方轉移資金,也就是說某一銀行(匯出行)應其客戶的委托,將一定貨幣額轉移至其海外分行或代理行(解付行),指示其付款給某一指定人或公司(收款人或受益人)。

     匯款結算方式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交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

    匯款方式當事人(PARTIES)有四個:

    1、  匯款人(REMITTER);

    2、  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

    3、  匯出銀行(REMITTING BANK),指受匯款人的委托,匯出匯款的銀行。匯出行所辦理的匯款業務叫做“匯出匯款”(OUTWARD REMITTANCE);

    4、  匯入銀行(PAYING BANK)或稱解付行,是指受匯出行的委托,解付匯款的銀行。解付行所辦理的匯款業務叫做“匯入匯款”(INWARD REMITTANCE)。

    辦理匯款業務的程序,是匯款人應向匯出行出具匯款申請書,委托該行辦理匯款業務,匯出行按申請書的指示,用電匯、信匯或票匯的方式通知匯入行,匯入行則按雙方銀行事先訂立的代理合約的規定,向收款人解付匯款。上述當事人中,匯款方和收款方可能為一個人,即匯款方匯款后,自已到國外去取款。而當匯出行和匯入行沒有建立賬戶關系時,還會出現第三家、第四家銀行及償付行等。

     

    第二節、匯款結算方式的種類

    匯款結算方式由于所使用的結算工具不同,可分為三種:

    1、  信匯(MAIL TRANSFER,簡稱M/T),

      信匯是應匯款人的申請,由匯出行將信匯委托書(M/T ADVICE)郵寄給匯入行,授權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匯款人,又稱債務人,把款項以信匯方式匯給收款人,收款人又稱債權人。債務人以匯款人的身份,填寫信匯申請書,并交款付費給匯出行,取得信匯回執。匯出行把信匯委托書郵寄匯入行,委托匯入行解付匯款,匯入行憑以通知收款人(債權人)取款。收款人持信匯通知書到匯入行取款時,須在“收款人收據”上簽字或蓋章,交給匯入行。匯入行憑以解付匯款,然后把付訖借記通知書(DEBIT ADVICE)寄給匯出行,以使雙方的債權債務得到結算。

    信匯是以信匯委托書作為結算工具,其憑證傳送方向與資金的流向相同,故稱“順匯法”。

    2、  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簡稱T/T)

    電匯是銀行應匯款人的申請,由匯出行拍發加押電報(TEST/KEY)或電傳(TELEX)或SWIFT電文等電訊方式指示其在國外的分行或代理行,要求其解付一定金額給出口商或其指定人結算方式。在發出電報或電傳或SWIFT以后,還要將電報證實書(CABLE CONFIRMATION)寄給匯入行作為匯入行核對電文之用。

    電匯所使用的電訊方式經歷著由電報—電傳—SWIFT通訊方式逐漸演變過程。由于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UNICATION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具有傳遞速度快、準確性強、收費合理、操作規范及方便等特點,因此,SWIFT 通訊方式已被各國廣泛應用,并逐漸取代電報/電傳。

    電匯方式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快捷安全,它適用于匯款金額大、匯款急的匯款項目。目前,電匯是最常使用的匯付方式。

    電匯業務處理與信匯業務處理方法大體相同,所不同的是

    1)、電匯的匯款人填寫的是“電匯申請書”;

    2)、匯出行是以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或SWIFT給匯入行,委托其解付匯款,此項加押電或電傳或SWIFT即成為電匯的結算工具;

    3)、電匯是收款最快、費用較高的一種匯款方式。電匯費用須由匯款人負擔,所以通常只有金額較大或急用的匯款才用電匯結算。國際間的現匯匯率,是以電匯匯率為依據的。

    3、  票匯(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簡稱D/D),票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另一種匯款方式。

    票匯結算的一般程序為:

    債務人為清償債務,把款項以票匯方式匯給債權人。其程序為,債務人以匯款人的身份,填寫票匯申請書,并交款付費給匯出行。匯出行開立銀行即期匯票交給匯款人,由匯款人自行郵寄給收款人或將匯票帶到國外親自取款。同時匯出行將匯票通知書或稱票根(ADVICE OF DRAWING)郵寄給匯入行。收款人持匯票向匯入行取款時,匯入行驗對匯票與票根無誤后,解付票款給收款人,并把付訖借記通知書寄給匯出行,以利雙方的債權/債務得以結清。

    票匯與信匯一樣,由于通過航郵匯票或自帶出國,周期長,收費較低。票匯具有取款靈活、可代替現金流通、收款人方便、銀行手續簡單等特點。但是匯票是一張獨立的票據,可以通過背書流通轉讓,其遺失和被竊,還需要掛失止付。因此,現在對于一些金額較小,收款時間不急的匯款可使用票匯。

    票匯與信匯、電匯的不同之處在于:

    1)       票匯的匯入行無須通知收款人前來取款,而是由收款人持票到匯入行取款;

    2)       匯票經收款人背書后可以在市場上轉讓流通,而信匯委托書則不能轉讓流通。票匯的匯票是銀行匯票,也較受人歡迎。

      與票匯相同的,還有支付通知書(PAYMENT ORDER)。一般的做法是,由客戶授權銀行借記其賬戶將款付與國外收款人或付與收款人賬戶。

    “匯款”業務操作簡單便捷,費用低廉等因素,廣受進出口商的歡迎。

    上述信匯、電匯、票匯三種付款方式,都是由進口商(匯款人)將應付款項交給當地銀行,委托該行于出口商或其指定人(收款人)所在地銀行將應付款項解付給出口商或其指定人。資金流動方向與結算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同,故稱此為“順匯法”(DRAFTS BY REMITTANCE)。匯款屬于商業信用。

     

    第三節、“前T/T” 和“后T/T”各自的優劣程度

    用“匯款方式”付款,也可以根據其性質,分為“預付貨款”,即俗稱:前T/T;和“貨到付款”,即俗稱“后T/T”二種。

    T/T又稱“預付貨款”,英語叫“PAYMENT IN ADVANCE”,這是一種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然后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進口商的貿易方法。

       從現實的觀點來看,“預付貨款”顯然是對出口商有利的貿易種類。因為

    1)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實際上等于得到了進口方的無息貸款,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已獲得控制。

    2)出口商實際上接受了進口方的購貨擔保,掌握了出口的主動權。

    3)在出口貿易中,國內還有一種沿用內貿的做法,即先付30-40%的定金,工廠開工生產,等貨物出運后,再付出余下的60-70%貨款。

      從理論上來說,“預付貨款”是一種對于進口商較為不利的貿易方法,因為

    1) 貨物未到手就付款,等于向對方提供了無償信貸,造成了利息損失。

    2) 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貿易中的風險,即出口商可能在付款后不按時、按質、按量地發貨,可能收不到合同所規定的貨物,使自己處于被動的地位,其交易完全處于買賣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

       “匯款”的另一種交貿方式,就是所謂“后T/T”,又叫“貨到付款”,即defferred payment。一般是指簽署合同后,出口商先發貨,進口商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又叫“延期付款”或者 “賒賬交易”,也有人稱作:“OPEN ACCOUNT TRANSACTION”。

      “貨到付款”,即“后T/T”,則是一種較為有利于進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結算方式。主要表現的形式在于“資金的占用和風險的承擔”這兩個方面。具體的過程,往往是貨款的收回,在進口商收到貨物的一個時間之后,而進口商則無償,或只承擔較低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資金,并且風險的承擔也是出口商方。

      因為出口商既要承擔進口方可能不付款、不按時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風險。假若進口商收到貨物后,認為貨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或者等他收到貨物后,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他可以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貨款,風險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擔。

     

    第一節、托收結算方式的概念及當事人

    托收結算方式是由賣方開立匯票,委托出口地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買方收取貨款或勞務費用的一種結算方式。國際商會522出版物《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URC522)規定,托收(COLLECTION)意指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以求:

         獲得付款及或承兌,或

         憑付款及或承兌交單,或

         按其他條件交單。

    上述所提的“金融單據”(FINANCIAL DOCUMENTS)是指匯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類似憑證;“商業單據”(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發票、運輸單據、物權單據或其他類似單據,或除金融單據以外的任何其他單據。

    托收結算方式是由出口商以開具票據的方式,委托當地銀行向進口商收取款項。因此結算工具的傳遞方向與資金流動方向相反,故稱之為“逆匯法”(HONOUR OF DRAFT/REVERSE REMITTANCE)。托收亦屬于商業信用。

       托收結算方式的當事人一般有四個:

    1)       出票人(DRAWER),也稱委托人(CONSIGNOR),是開立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付款方收款的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稱出口方銀行(EXPORTER’S BANK),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銀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又稱進口方銀行(IMPORTER’S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銀行。

    4)、付款人(DRAWEE),匯票指定的付款方。

    此外,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還增加了一個當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匯票和單據的銀行。代收行可以委托與付款人有往來賬戶關系的銀行作為提示行,也可以自已就是提示行。

    委托人與托收行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托收行與代收行同樣是委托代理關系。因此,委托人對托收行在托收申請書中的委辦指示應和托收行對代收行發出的托收委托書(COLLECTION ADVICE)的委辦指示相一致。由于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所以托收行與代收行對托收的匯票能否付款不負責任。對于匯票或附屬單據,以及函件在郵遞中遺失或延誤,電報/電傳/SWIFT在傳遞中的錯誤、遺漏、延誤等亦不負責任。但托收行、代收行有義務遵照其委托人的指示辦事,若因工作疏忽,未執行委托人指示,則應對其委托人負責。

     二、 托收結算方式(COLLECTION)

    第二節、      托收結算方式的種類

    托收結算方式分“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賣方僅開立匯票而不附帶任何貨運單據,委托銀行收取款項的一種托收結算方式。

    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傭金、樣品費、寄售費或其他貿易從屬費用。

    光票托收的匯票,可以是即期匯票,也可以是遠期匯票。如果是即期匯票,代收行應于收到匯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無拒付理由,應立即付款贖單。

       如果是遠期匯票,代收行應在收到匯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責任。付款人如無拒絕承兌的理由,應立即承兌。承兌后,代收行收回匯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除非托收委托書另有規定外,應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內,做成拒絕證書,并及時把拒絕情況通知托收行,轉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適當措施。

    2)、跟單托收(DOCUMENTARY BILLS FOR COLLECTION),

    “跟單托收結算方式”的一般做法:

     跟單托收是由賣方開立跟單匯票(即匯票連同一整套貨運提據一起)交給銀行,委托銀行代收貨款。其中也有以發票代替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一起交銀行托收,以避免進口方印花稅的負擔。

    跟單托收按其貨運單據的貨款交付是否同時進行,又可分為兩種交單方式:

    1、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是指代收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將貨運單據交給進口商的一種交單方式。

    2、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是指代收行當付款人承兌遠期匯票后,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付款人于匯票到期時,由付款人履行付款義務的一種交單方式。

    “跟單托收”主要用于國際間的貿易結算,其程序簡單,費用較為低廉,尤其對于進口商較為有利。

    因此,跟單托收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一種結算方式。出口商在發貨后能否順利收回貨款,進口商在預付貨款取得單據后能否順利收到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分別取決于對方,即出口商和進口商的信譽,銀行在結算中只處于簡單的受委托的地位。 

      “托收結算”方式的具體做法是:

    (1)出口商在貨物出運后,將全套單據送交銀行,銀行在審核單據無誤后寄給進口國銀行。進口國銀行收到單據后,通知進口商贖單付款。

       同時在做“托收業務”時,要求當地銀行在托收面函上,根據國際習慣做法,出口國銀行的費用由出口商承擔,進口方銀行的費用則由進口商承擔。

       代收行,也就是進口國銀行收到此筆單據后,即根據托收行的要求通知所在國的進口商,進口商拿著貨款來到代收行,付款贖單。代收行收到貨款后,扣除自已的費用,將此筆款項匯給出口國的托收銀行,由托收行通知出口商并劃入其賬戶,一筆托收業務就告完成。這一過程稱作“托收”,英語叫做“ON COLLECTION  BASIS ”。

    2)“跟單托收”的二種結算方式:

      “跟單托收結算”方式一般有二種,即:“D/P AT SIGHT”,(即期托收);和“D/A  AT XX DAYS SIGHT”,即(遠期托收)。

      D/P 即期”,即托收行收到單據后,審核無誤,寄給進口國代收行,國外代收行收到單據即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贖單,手續比較簡單,風險也相對較小。

       “托收”的另一種做法是“D/A遠期”。具體做法是:托收行將單據寄到對方銀行,進口商接到進口銀行的通知后,前來銀行取單。但是進口商并不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簽署一個“托收承兌書”,保證在期日付款,就可以把單據取走。這里面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因為進口商可以取單后不來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對此出口商毫無辦法。進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據進口商的信譽來完成付款行為,這種方法就是人們所說的“商業信用”。從理論上講,代收銀行對此不承擔責任。

    還有一種托收方法,稱為“光票托收”。其做法是根據前二種托收方法而言的,因前二種托收都附有一套單據,而“光票”托收,則沒有其他單據。實務中買方只向銀行提供一張“光票”,即一份匯票。有時也附帶一份發票和箱單,沒有其它單據。通常的情況是,商家在國外開了展銷會,其展品一般也就不帶回國內,在當地寄售,其貨款由買方向銀行用光票托收的方法收回?!肮馄薄敝挥幸粡垍R票或發票,沒有其他單據。貨款是否收得回,全由付款人自行決定。

     

    第三節、      跟單托收結算方式的優缺程度

    1、優點:

      “跟單托收結算”方式的優點是,手續簡便,迅速。在跟單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貨權的單據來控制貨物,托收銀行以交付代表貨物的單據代表交貨。而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條件。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即期交單付款”的托收結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會受到“財貨兩空”的損失。進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進行了承兌,即可得到代表貨權的單據,此一做法相對來說,比“匯款結算方式”要安全。

      在國際商業銀行的業務中,有時在接到托收業務和代收業務時,銀行也可能對其客戶提供資金的融通,然而此一做法的融資顯然已經超越了銀行托收業務的范圍。

      “托收業務”費用比較低廉,手續比較簡便,這是指和信用證業務相對比較而言的。

    2、缺點:

    1)托收這一做法,相對來說,對出口商較為不利,因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資信。

    2)、如果進口商因商情變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兌,或者承兌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遲收貨款、收不到貨款。遇到這種情況,托收銀行和代收銀行是沒有責任的,這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

      但是就風險程度而言,選擇做“D/P即期”比做“D/A 遠期”較為安全。因為D/P 即期,一般銀行一定要等進口商付了貨款之后才交單,出口商是不會落得“貨財兩空”的境地。因為從理論上來說,只要進口商未付款,貨運單據仍在銀行,貨權仍歸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

       相對來說,“D/A遠期”風險比較大,因為進口商有可能不來承兌,或者簽署了承兌書,取走提單等單據后,到期日不來付款,或者少付款,銀行和出口商是無可奈何的?!吧虡I信用”的風險就在這里。

         作為“托收結匯”的進口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兌”或者“承兌后不付款”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有如下一些因素:

    A)、進口方因故倒閉破產,無力償付;

    B)、商品行情發生變化,例如貨價突然下跌,進口商無利可圖;

    C)、進口國外匯、外貿管制而施加某種壓力或限制;

    D)、當然,也不排除國際貿易中進口商的蓄意欺騙等行為的發生。

    6、在托收結算的運作中,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風險:

    A、 出口商應對進口商的資信和經營作風有所了解;

    B、 及時了解進口國的市場銷售狀況;

    C、了解行市行情;

    D、了解進口國的外貿、外匯管制政策;

    E、弄清進口國海關和衛生檢疫當局的規章;

    F、要求進口商預付一部分款項,即付一部分訂金。

    G、盡可能做D/P 即期,不做、或少做D/A遠期。

    H、進口國最好有代理商,萬一發生意外,也能在進口國辦理存貨、保險、轉運或運回等事宜。

    I、在托收業務中各地為降低風險,安全收匯,曾采取過各種防范措施。如要求進口商預付一定比例的押金,但是也有這樣一種情況,對方能夠提供的押金數額過小,不能滿足出口商對保障出口收匯的需求。如紹興柯橋的一個外商要求做出口托收,約八十萬美元的紡織品,但是對方卻提出只能預付10%的定金,也就是說,該客商只能提供八萬美元的定金。對于這類金額較大的外貿定單,因為客商提供的定金數額太小而放棄不做,顯然是不劃算的。因此,出口方提出,同意先收10%的定金,八十萬美元的商品分八次出運,每次出運的時間,等到前一批出運的商品收匯后,再做下一次出運。用這種方式成交的合同,實際上是對方從表面上看,只付了總額10%的定金,可是就每次出運的數量來看,客戶卻已經付了超過50%的定金。毫無疑問,此一做法,對于出口商來說,增加了保障出口托收的收匯安全系數(此案例由杭州永盛集團紹興柯橋樂天誠紡織有限公司包金才先生提供)。

     

    在當前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把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付款的責任轉由銀行來履行,即通常所說的:“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穩健,銀行資金更加雄厚,使得買賣雙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進了國際間的貿易發展。

     三、 信用證結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第一節、信用證結算方式的概念

    “信用證”結算由于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已成為現代國際貿易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泛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由進口方的開證行,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向出口商開發的,授權出口商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以該銀行或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并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該行必定承兌或付款的保證文件。

    信用證業務有以下三個基本性質:

         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開證行以自已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開證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可憑信用證,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向開證行憑單取款,而無須先找進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的付款不是以進口商的付款作為前提條件。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雖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買賣雙方要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在信用證業務處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都必須以信用證為準,信用證是一項與買賣合同分離的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一項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憑相符單據付款,而非憑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受益人要保證收款,就一定要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開證行要拒付,也必須以單據上的不符點為由,因此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項“單據業務”。

    根據國際商會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條“跟單信用證的定義”規定為:“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詞語(以下稱“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

    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

    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信用證開立后,只要出口商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執行,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能及時收到貨款。

     

    第二節、                  信用證的種類及作用

      信用證根據其性質/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點,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常見的信用證,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按照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兩種。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主要單據,如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發運的憑證。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多數是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有的信用證要求匯票附有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也屬于光票信用證。由于不附貨運單據,出口商可在貨物裝船取得提單以前,就開出匯票,請求銀行議付。因此,光票信用證實際上具有預先取得貨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與進口商關系比較密切,先將貨運單據按信用證規定寄給進口商,方便進口商提貨,然后憑光票向進口商收款。

    (二)、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

    就開證銀行對信用證所負責任的程度而言,可分為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二種。

    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可以不經過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銀行議付之前,有權隨時撤銷信用證或修改信用證的內容??沙蜂N信用證在被撤銷時,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經議付了出口商的匯票、單據,開證行仍應負責償付。

      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收匯無保障,一般不采用,因而在信用證業務中并不常見。

       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出口商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撤銷或修改信用證的內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匯票、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出口商收取貨款較有保障,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得比較廣泛。

      根據《UCP500》的規定,若信用證沒有說明,即沒有出現“IRREVOCABLE ”或“REVOCABLE”字樣,都認為該信用證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三)、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

      就信用證有無保兌而言,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家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各款規定的匯票、單據,履行付款。保兌信用證的銀行叫做保兌行(CONFIRMED BANK)。

       當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夠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對進口國家政治或經濟上有顧慮時,才提出加具保兌要求。也有開證行本身惟恐自已開出的信用證不能被受益人接受,主動要求另一家銀行對它的信用證加具保兌。

      保兌行所承擔的責任,相當于它自已開出信用證,所以,只有不可撤銷信用證,才能加保兌。這種信用證又叫做不可撤銷保兌信用證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保兌信用證對出口商來說,取得了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保證付款。保兌行通常是信用證的通知行,但是有時也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銀行或第三國銀行。通知行在擔負保證責任時,一般是在信用證通知書上加注保兌文句,如:“此信用證已由我行加以保兌”字樣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英國有的銀行在開出的信用證上,不用“不可撤銷”字樣,而以“保兌”來代替。因此大部分英國銀行開出的保兌信用證,并不意味著由第三者銀行來保兌,而是開證行本身對信用證負有保證兌付的責任,實際上就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經另一家銀行保證兌付的信用證。不保兌信用證可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可能是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的不保兌信用證,是由開證行負不可撤銷的保證付款責任,通知行不加保兌,只負通知的責任,所以這種信用證常在信用證通知書上注明:“此僅系上述銀行所開信用證的通知,我行不負任何責任”(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或類似的免責文句。

       按照國際慣例規定,若信用證沒有注明CONFIRMED字樣,都認為該信用證為不保兌信用證。

       (四)、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SIGHT LETTER OF CREDIT AND 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就信用證付款時間的不同而言,可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1、即期信用證(SIGHT LETTER OF CREDIT),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又可分為以下五種:

    1)       銀行匯票信用證(BANK’S BILL CREDIT),又叫銀行付款信用證CREDIT PAYABLE BY A BANK,是指以銀行為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由銀行直接承擔對匯票的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匯票付款人可以是進口地的開證行,也可以是付款行或第三國的償付行。

    2)       商業匯票信用證(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號付款信用證(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R),是指以進口商為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一般規定:“對出票人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條款和進口商負擔利息的條款,因為票款是由開證行人(進口商)墊付的。開證行對出口商和議付行仍負有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

    3)       憑收據即期付款信用證(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是指開證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領款收據和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須注明:“PAYMENT TO BE MADE AGAINST SIMPLE RECEIPT(INSTEAD OF DRAFT )SIGNED BY BENEFICIARY?!币活愇木?。使用這種信用證的目的,是為了免除匯票印花稅的負擔。但由于收據在法律上與匯票有別,而且遠期付款的信用證,也無法用收據代替,故實際上應用不多。

    4)       憑單付款信用證(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是指開證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但有時也可在議付行憑單付款,這時議付行一般都是信用證指定的付款行。它有時既不需要匯票,也不需要領款收據,以免除匯票印花稅的負擔。

    5)       加列電報索匯條款的信用證(T/T REIMBURSEMENT CREDIT),是指開證行允許出口地銀行在議付后,用電傳/SWIFT等通知開證行或償付行要求付款的信用證。開證行或償付行接到上述電傳/SWIFT后,有義務立即將貨款電匯或劃撥出口地銀行。這于進口商來說,必須提前付出資金,所以往往要求壓低貨價,以彌補其利息損失。對出口商來說,雖然能提前收到貨款,但貨價上的損失,有時可能超過提前收款的好處,也有可能因提前收款而得到利息等方面的收益。

    6)       遠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不用立即付款,等到匯票到期時,才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主要有四種:

    ①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開證

    行為遠期匯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匯票的一種信用證。承兌前,銀行對出口商的權利與義務是以信用證為準。承兌后單據與匯票脫離,銀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按票據法規定,應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承擔付款的責任。

      如出口商要求匯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人于匯票提示承兌后,將匯票送交貼現公司辦理貼現。貼現公司扣除貼現息,將凈款交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匯付議付行,轉交出口商。匯票到期時,貼現公司向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

    ②、商號承兌遠期匯票(TRAD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以進口商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由于這種信用證是出口商給予進口商以資金融通的便利,所以帶有利息條款。

    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的結算程序與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的結算程序大體相同。一般是由議付行將匯票、單據寄交開證行,然后向進口商要求承兌。并由開證行保存此項匯票。將承兌通知書寄給議付行,于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付款。

    如前所述,以進口商為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目前并不多見。但是根據國際慣例,開證行對此類匯票,仍應負責。

    ③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上規定,貨物裝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單日期作為裝船日期),或開證行見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

    ④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常見的是澳洲進口商或開證行為了獲得倫敦或紐約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對于即期付款合同交易,開出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經過承兌以后,在貼現市場貼現,出口商、議付行即可取得即期票款,而進口商則于匯票到期時付款。假如遠期信用證的匯票貼現利息、印花稅、承兌費均由進口商負擔,并在信用證上訂明下列條款或類似條款:

    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stamp duty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term draft as if drawn at sight”.

    (五)、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紅條款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有權在提交裝運單據之前可以預支一定百分比的信用證金額的信用證。除了加注了一條授權通知行在交單前向受益人預先墊款的特別條款以外,它與普通信用證并無區別。為了突出上述加列的條款,通常是用紅字打印,稱為“紅條款信用證”。有時也叫“打包信用證”或“預支信用證”。

    紅條款信用證多出現在澳洲、新西蘭等國的銀行,常見的條款有:“WE (THE ISSUING BANK)HEREBY AUTHORIZE YOU (THE ADVISING BANK) AT YOUR DISCRETION TO GRANT TO THE BENEFICIARY AN ADVANCE OR ADVANCES TO THE EXTENT OF AUSTRALIAN DOLLARS------,ANY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SHOULD BE CHARGED TO HIM  FROM THE DATE OF EACH ADVANCE TO THE DATE OF REPAYMENT AT THE CURRENT RATE  OF INTEREST IN AUSTRALIA。 THE PROCEEDS OF ANY DRAFT NEGOTIATED UNDER THIS CREDIT MAY AT YOUR DISCRETION BE APPLIED BY YOU IN THE REPAYMENT TO YOU OF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S AFORESAID。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BANK MAKING SUCH ADVANCE TO THE BENEFICIARY WHO WILL EVENTUALLY FAIL TO EFFECT SHIPMENT COVERED BY THE CREDIT, WE GUARANTES REPAYMENT AND UNDERTAKE TO PAY YOU ON DEMAND ANY SUM OWING BY THE BENEFICIARY IN RESPEC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THEREON。

    在一般的情況之下,議付行為了業務的需要,信用證雖沒有紅條款,但是可以用信用證以及其他單據票據作為抵押,進行放款,這就是屬于出口押匯的做法之一。

    (六)、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就出口商對信用證的權利能否轉讓而言,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出口商)的要求下,可把信用證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也叫受讓人(TRANSFEREE)的一種信用證。此種信用證轉讓后,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裝運,但是第一受益人(即原證的受益人)仍須承擔買賣合同上規定的賣方責任。一般的做法,第一受益人還可以更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取得差額。

       可轉讓信用證必須注明“可轉讓”字樣,否則被視為不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金額可以轉讓給兩個以上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稱為可分割信用證(DIVISIBLE CREDIT)。一般來說,可分割信用證必定是可轉讓信用證,而可轉讓信用證在準許分批裝運的條件下,都自動成為可分割信用證??赊D讓信用證只限轉讓一次,如果準許分批裝運,受益人可將信用證分別轉給不同的受讓人,這種轉讓,仍視為信用證的一次性轉讓,但受讓人不得再行轉讓。

      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一種信用證。

    (七)、自由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

    就信用證的議付而言,可分為自由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二種。

    1、  自由議付信用證(FREELY NEGOTI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允許任何銀行議付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出口商融通資金、選擇議付行都較為便利。大多數開證行都習慣使用這種信用證。

    2、  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LETTER OF CREDIT),是限制由XX銀行議付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須注明:“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XXX BANK”。這類信用證一般限制在開證行的國外聯行或關系比較密切的代理行議付,使用范圍不廣,對受益人不太便利。

    信用證有限制議付條款,一般出于開證行規定。有時則因通知行為了拉攏生意,擅自加列。遇此情況,作為受益人也可越過該通知行徑自委托其他銀行加以議付。但有時也會造成一些其他因素,如修改書不全等等,則可能會發生付款延遲,或造成損失。故妥當的辦法,一般是對限制條款先行修改為宜。

    (八)、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

    這類信用證一般用于“易貨交易”中的一種結算方式。在易貨貿易中,雙方都擔心對方只辦理出口,而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于是采取相互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張金額大體相等。對開信用證在不少來料加工、補償貿易等貿易活動中比較普遍。信用證中的條款常常是這樣的:“THIS IS A RECIPROCAL CREDIT AGAINST BANK CREDIT NUMBER-------FAVOURING--------COVERING SHIPMENT OF -----------。

      對開信用證的生效方法有以下兩種:

    1、  兩張信用證同時生效;

    即第一張信用證先開出暫不生效,等對方開來回頭證。經受益人接受回頭證后,通知對方銀行,此時兩證同時生效。

    2、  兩張信用證分別生效。

    第一張信用證開立后立即生效;回頭證以后另開?;蛘叩谝粡埿庞米C的受益人,在交單議付時,附一份擔保書,保證在若干時間內開出以第一張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為受益人的回頭證。這種分別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只有在易貨貿易中雙方相互信任的情況下才會開立。否則,先開出信用證的一方要承擔對方不開證的風險。

    (九)、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背對背信用證是中間商向國外進口商售妥某種商品,由進口方開立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然后中間商用以向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購進同樣的商品,請求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對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另開一張新的信用證。

    也就是中間商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后,以這張信用證作為基礎,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另外開立一張新的信用證,新證的內容作相應變動:1、正式供貨人成為新證的受益人;2、原受益人成為新證的申請人;3、金額、價格作相應變動;4、裝、效期縮短等。這張新開的信用證稱為“背對背信用證”,或者稱“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 CREDIT,或SECONDARY CREDIT)。第一張信用證則稱為原證(ORIGINAL CREDIT)。

    供貨人收到背對背信用證后,即可按其要求發貨給進口商,并將貨運單據,經當地議付行寄交第二開證行。由中間商按原證另制發票。經第二開證行調換出原來發票,再將單據寄給第一開證銀行。第一開證行通知進口商付款贖單,從而完成一筆中間交易。

    總之,背對背信用證辦理過程較為復雜,容易產生問題。例如香港的一些中間商在接到原信用證后,再開出新證到內地。當內地單據寄到香港時,經常受到多方挑帖拖延。少數銀行往往要等到原證開證行接受單據后才付款,造成內地出口商的埋怨和損失。

    (十)、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金額可以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復到原來金額,可以多次使用的信用證。它與一般信用證不同的是,一般信用證的金額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

    其做法,一般是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而且貨物數量比較大宗單一,或經常交易的情況下,進口方為節省開證手續和費用而開立的。

    循環信用證分為兩種。一種是按時間循環使用的信用證;另一種是按金額循環使用的信用證。不論是按時間循環使用的信用證,還是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證余額,可以移到下次一并使用的,稱為積累循環信用證(CUMULATIVE REVOLOVING LETTER OF CREDIT);凡是其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證余額,不能移到下一次使用,稱為非積累循環信用證(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①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可以議付信用證規定的一定金額,議付后在下次一定時間內(如下一個月)仍可以議付該證規定的一定金額,在若干個月內循環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這種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其條款一般為:“THIS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0,0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CREDIT AMOUNT WILL BE AUTOMALICALLY RENEWED ON THE 1ST DAY OF EACH SUCCEEDING CALENDER MONTH。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 REVOLV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60,000。00 BEING THE AGGREGATE VALUE OF SIX MONTHS。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 NON-CUMULATIVE TO THE SUCCEEDING MONTH”。

    ②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一定金額進行議付后,仍恢復到該證原金額,再進行議付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這種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其條款一般為:“THIS CREDIT IS REVOLVING FOR THREE SHIPMENTS ONLY。EACH 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AT ONE MONTH INTERVAL。 THE AMOUNT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EXCEEDING USD50,000。00。THE TOTAL VALUE  OF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150,000。00。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CUMULATIVE TO THE FOLLOWING SHIPMENT”。

    (十一)、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備用信用證是銀行保證性質的特殊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憑受益人的聲明書,開證行將負責向受益人支付貨款。如果買方已履行了有關義務,支付了貨款,該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信用證。

    (十二)、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

    這是一種信用證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時使用的結算方式。即一筆交易同時使用兩種不同結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額做信用證,另一部分金額做托收。這類信用證在我國對希臘等國出口時比較常見。例如:一部分貨款(如70%)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余部分金額(剩下的30%)由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后,連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一并委托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托收。信用證貨款和托收貨款可分別開立匯票,全套裝船單據附于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托收項下的匯票做成光票。為了安全收匯,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開證行必須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單。這樣,進口商支付光票票款與否,即成為交單的前提條件之一,收匯比較有保障。

    其條款通常為:“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THE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IES’ DRAFTS DRAWN AT SIGHT REPRESENTING 70% OF THE TOTAL INVOICE VALUE, AND THE DOCUMENTS ARE SURRENDERED TO THE CREDIT OPENERS ON CONDITION THAT A CLEAN DRAFT FOR COLLECTION REPRESENTING 30% OF THE INVOICE VALUE HAS BEEN PAID BY  THEM”。

     

    第三節、        信用證的關系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基本關系人有四個: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還有其他關系人,如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或償付行、轉證行等?,F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權利分述于下:

    1、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開證申請人一般是進口商。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通常以簽訂的合同為依據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如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則進口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通過進口方銀行開出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信用證。

       信用證開立之后,進口商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驗單退單的權利。開證行履行付款之后,進口商應及時將貨款償付給開證行,贖取單據。但對于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有權拒絕贖單。銀、貿雙方如有爭議,一般以銀行意見為準。如進口商無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時,銀行有權對外履行付款義務,進口商不能提出異議。如果開證行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誤作不符而退單拒付時,進口商有權向開證行提出異議,并要求賠償。進口商于接受單據提取貨物后,如發現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等與單據或合同不符,或發現貨物短缺等,只能分別過失責任,向出口商、輪船公司或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而不能向開證行索賠。因為銀行只憑單據,而不憑貨物辦理付款。

    2、  開證行(THE 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書之后,這個申請書就成為他們之間履行權利和義務的契約。進口商申請開證時,應根據開證行的規定,交納押金和費用。開證行則應根據申請書的條款,正確、完善、及時地開出信用證。信用證開出后,開證行就要對信用證負責。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出口商和匯票背書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擔憑單付款的責任。

        開證行見單付款后,不能因進口商拒絕贖單或無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議付行或償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以進口商為付款人,開證行也不能因之而減免其付款責任。

      但是開證行在憑索匯電向其索償票款,或付款行僅憑匯票索匯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償付行僅憑索匯證明信/電付款的情況下,當開證行接到單據時,發現不符,有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并退還單據。

       開證行在履行付款責任后,如進口商無力付款贖單,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出售價格不足以抵償其墊款時,開證行仍有權再向進口商追索不足部分。萬一企業倒閉,開證行仍有履行對外付款的責任。

    3、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時則為中間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須盡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絕接受。信用證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裝貨備單的義務和憑單議付的權利。出口商應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內裝運貨物,并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交單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并且要對貨物的合格性負責。

    出口商交單后,如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在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須負責付款。  

    4、  通知行、轉證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開證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開證行發來的信用證后,經認真核對印押后,必須根據開證行的要求繕制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并證明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若印押不符則不應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對無誤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擔必定議付或代為付款的責任。

       轉證行的發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必須通過轉證行轉遞信用證。轉證行收到信用證核對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轉給受益人。轉證行的地位雖與通知行相同,但轉證的手續費要比通知行手續費為低。

    5、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明或者有疑異,認為受證后有

    風險,可以要求開證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滿意的銀行為該信用證加具保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有時開證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證的同時,主動要求通知行加保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根據開證行的請求,可以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也可以不加具保兌。保兌行與開證行一樣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保兌后,即對信用證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匯票、單據一經保兌行議付或付款,即便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保兌行亦無權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6、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憑信用證議付票款后,即把單據寄出,并向開證行、保兌行、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回墊款。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可以拒絕付款,議付行可以據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證的特殊規定,如開立對出票人“無追權”(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匯票,才可免除被追索的可能。

    議付銀行接受出口商交來的單據,必須認真仔細地將各種單據及內容與信用證所規定的條款進行核驗。如果發現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不符,應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無法更改,應由出口商聯系進口商修改信用證條款;或者根據出口商要求,由議付行將不符點電告開證行征詢意見,以免單據寄出后遭到拒付。如開證行電復同意,則按正常手續議付單據。

    出口方銀行買進匯票及所附單據并將票款付給出口商這一過程,叫做“議付”(Negotiation)。

    議付行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和匯票,并對其進行審核,若確認單證相符,應予墊款;若單證不符,可拒付墊款。

    如果受益人交來的單據有不符點,議付行可以用“信提”不符點的方式,采用“信用證項下托收”處理該套單據。  如果開證行收到單據,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點,有權拒絕償付,議付行則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進行追索的權利。

    7、付款行和償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證規定的匯票付款人。信用證以進口地貨幣開出時,付款行就是開證行。開證行審單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一經付款,就無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證以出口地貨幣開出時,付款行一般就是議付行。議付行審單無誤后,付款給出口商,一經付款,就無權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證如以第三國貨幣開出時,付款行就是第三國銀行,它的地位與償付行相似,不憑單據付款,僅憑匯票和索匯證明書將票款付給議付行,一經付款,就不得追索。

    償付行是指議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銀行收回款項。但一般如議付行就是付款行時,則償付行也可憑議付行證明單據相符的索匯證明書,代開證行償付貨款。償付后,它的責任即告終止,不存在追索問題。開證行收到單據后,如發現不符點,必須向議付行追回已付款項,不能向償付行追索,因償付行不負責審單。當然就沒有義務對單證不符負責。按國際慣例,償付行一般不要求“單證相符證明書”,但是如果信用證“另有規定”,則應按信用證條款辦理。

    付款行或償付行如接到開證行通知“止付”后,仍進行付款,則應自行負責,與開證行無關。償付行如無理遲付,應賠利息損失。還有,如果由于議付行疏忽,對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匯有誤,議付行應對付款行或開證行退款并補償其利息損失。

    銀行是信用證業務的主要角色,不論是承擔第一性有條件保證付款責任的開證行,還是其他所有當事銀行,均應按照“UPC500”的規定及銀行間的業務代理協議,合理、謹慎地履行信用證義務。通過銀行的中介服務,使進、出口之間的國際貿易得以順利實現。維系各方的良好業務往來,對拓展國際經貿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當信用證項下的上述各當事人、關系人發生意見分歧時,首先應以信用證條款規定為準則,其次是參照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500號慣例》。但是該項慣例也不是能夠解決所有因信用證而產生的問題。因此信用證有關的各方,仍需要進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證條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問題。

     

    第四節、信用證內容表達及格式

      一、信用證中常見的條款表述詞語

        從形式上來看,信用證只是一封普通的商業信函。它的格式和內容多種多樣,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各有不同。但是其中的內容基本相同,一般可分為十大部分。

    (一)、各方當事人在信用證中的表述文句(THE PARTIES CONCERNING TO THE CREDIT)

     

    ⑴開證人(The 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開立是由進口商向銀行申請辦理的。所以開證人指的就是進口商。信用證中用的詞匯和詞組常常是這樣的:

    Applicant/Principal/Accountee/ Accreditor / Opener  

    At the request of………                               應。。。。。的請求

    By order of…………                                        按。。。。。的指示

    For account of………                                       由。。。。。付款

    At the request of and for…….                                 應。。。。。的請求

    Account of ……..                                          并由。。。。付款

    By order of and for account of ……….                         按。。。的指示并由。。。付款

     

    ⑵受益人(The beneficiary)

    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一般就是出口商。信用證中常見的詞匯或詞組有:

    Beneficiary                                      受益人

    In favour of …….                                以。。。為受益人

    In your favour……..                              以你方為受益人

    Transferor………                               轉讓人(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

    Transferee……….                              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

    ⑶開證行(The Opening Bank)

    應開證人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叫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常見的詞匯和詞組有:

    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

         通知行(Advising Bank)

    開證行將信用證寄送的一家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并通過該銀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證開出,這家銀行就是通知行。在信用證中常見的詞匯和詞組有: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Advised through

         議付行(The Negotiation bank)

    議付行就是購買出口商的匯票及信用證規定審核的單據的銀行。信用證中常見的詞匯或詞組有:

    Negotiation Bank

    Honouring Bank

         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就是經開證行授權按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

    Paying Bank

    Drawee Bank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保兌行就是對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保兌的銀行,通常以通知行作為保兌行,或者是第三家銀行。保兌行與開證行一樣承擔著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⑻、承兌行(Accepting Bank)

    (二)、信用證議付的有效期和到期地點(Validity and Place of Expiry)的表述文句

     

    信用證中常見的議付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描述常常是這樣的:

    1、    直接寫明到期日和到期地點名稱

    Expiry date: March.07,2004 in the country of the beneficiary for negotiation. 

    此信用證的有效期: 2004年3月7日前,在受益人國家議付有效。

       Expiry dae: May.06,2004 Place CHINA.

    信用證到期日:2004年5月6日,地點:中國

       This credit remains valid/force/good in China until March.08,2004 inclusive.

    本信用證在中國限至2004年3月8日前有效(最后一天包括在內)。

    Draf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negotiating (or drawee)bank not later than Oct.10 ,2004. 

    匯票不得遲于2004年10月10日議付。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Oct.16,2004.

    本信用證于2004年10月16日止在中國議付有效。

    Expiry date July.17,2004 in the country of the beneficiary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本證于2004年7月17日在受益人國家到期。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negotiated in China on or before Sep.03,2004 after which date this credit expires.

    憑本證項下開具的匯票要在2004年9月3日或該日以前在中國議付,該日以后本證失效。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r payment abroad until Nov.17,2004.

    此證在國外議付或付款的日期到2004年11月17日。

    This credit shall remain in force until Oct.10,2004 in China.

    此證到2004年10月10日為止在中國有效。

    2、    也有的信用證是以“交單日期”、“匯票日期”等來表達信用證的有效期限的。

    This credit shall cease to be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s after Mar.08,2004.

    本信用證受益人的匯票在2004年3月8日前議付有效。

    Bill of exchange must be negotiated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 but not later than 05.May,2004.

    匯票須自提單日期起15天內議付,但不得遲于2004年5月6日。

    Negotiation must be on or before the 15rh day of shipment.

    自裝船日起15天或之前議付。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單據須在裝船后10天內提示議付。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to negotiation bank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 effected.

    單據須在裝船后15天內交給銀行議付。

    (三)、信用證的金額和幣制(Amount and Currency of Credit)的表述文句

     

    信用證的金額和幣制是信用證的核心內容,在信用證中的表達方式大致相似:

     Amount USD2,000.00                      金額,美元2,000。00元

    For an amount USD…….                    美元金額………元

    A sum not exceeding total of USD…….          總金額不超過………美元

    Up to an aggregate amount of USD……..         總金額…………美元

    (四)、信用證中常見的匯票條款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sight Drawe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London.

    此信用證在中國境內任何銀行議付有效,即期匯票,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倫敦分行作為付款人。

    All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contain the clause:“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Paris credit  No.198393 dated 15th.May,2004”.

    所有憑本信用證開具的匯票,均須包括本條款:“(本匯票)憑巴黎中國銀行2004年5月15日所開出第198393號信用證開具”。

    Drafts are to be drawn induplicate to our order bearing the clause“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Singapore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dated July.17, 2003”.

    匯票一式二份,以我行為抬頭,并注明“根據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2003年7月17日第194956號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開立”。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in Hangzhou, China on or before 25rh.June,2004.

    憑本信用證開具的匯票須于2004年6月25日前(包括25日這一天在內)在中國杭州提交議付。
        Drafts are to be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to be marked “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New York L/C No. 1956717 dated May.06,2004

    根據本證開出的匯票須注明“憑中國銀行紐約分行2004年5月6日第1956717號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開立”。

    Drafts in duplicate at sight bearing the clauses “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Hongkong L/C  No. 198393 dated July.17,2004”.

    即期匯票一式二份,注明“根據中國銀行香港分行信用證198393號,日期2004年7月17日開具”。

    Drafts bearing the clause“Draw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No. 19181117 of Bank of China, Dubai Branch”.

    匯票注明“根據中國銀行遒拜分行跟單信用證第19181117號項下開立”。

     

    填寫匯票時一般要注意的事項是:

    匯票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如果信用證金額前有“大約”(ABOUT、CIRCA)或類似意義的詞語(如 APPROXIMATELY)時,應解釋為信用證允許有不得超過10%的增減幅度。

    例如:信用證規定 ABOUT USD10,000。00,則交來的匯票金額不得超過USD11,000。00,也不能低于USD9,000。00。

     

    (五)信用證中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的文句

     

    信用證中貨物描述欄里的內容一般包括貨名、品質、數量、單價、價格術語等。

    裝運港交貨的三個術語最常用:CIF、 CFR、 FOB。 還有FCA、 CIP、CPT等等也常在信用證和合同中出現。

    (六)信用證中單據條款(Clauses on Documents)的描述

     

    信用證項下要求提交的單據多種多樣,但是通常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有如下幾種:

    1、  匯票(Bill of Exchange);

    2、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3、  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4、  提單(Bill of Lading);

    5、  保單(Insurance Policy);

    6、  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7、  受益人證明書(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8、  裝箱單(Packing List)等等。

    信用證中常見的要求提供單據的條款一般是這樣打的:

    Documents required as following

    須提交以下單據。

    Documents marked“X”below

    須提交下列注有“X”標志的單據。

    Drafts must b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 “X”

    匯票須隨附下列注有“X”標志的單據。

    .available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bearing the credit number and the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openers.

    議付時以提交下列注明本信用證編號及開證人詳細姓名、地址的各項單據為有效。

     

    單據要求提交的份數,一般有這樣表示的:“in duplicate”,解釋為“一式二份”,以下類推(triplicate, quadruplicate, quintuplicate, sextuplicate, septuplicate, octuplicate,nonuplicate,decuplicate)。

    例如: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 簽字商業發票一式二份。

     

    (七)、信用證中“ 裝運條款”(Clauses on Shipment)的表述詞語

    信用證中顯示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期限、是否允許分批和轉運以及起訖地點的規定。

    1、  裝運期(DATE OF SHIPMENT)

    根據國際商會500號規則的規定,如使用“于或約于”之類詞語限定裝運日期,銀行視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內裝運,起訖日包括在內。信用證中常見的裝運條款一般有: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New York not later than Mar.08,2004.

    自中國口岸裝運貨物駛往紐約,不得遲于2004年3月 8日。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06,2004.

    貨物不得遲于2004年5月6日。

    Bill of Lading must be dated not before the date of this credit and no later than July.17,2004.

    提單日期不得早于本信用證開具日期,但不得遲于2004年7月17日。

    Shipment from Chinese main port for transshipment to Osaka, Japan.

    自中國主要港運往日本大畈。

    Loading in charge: Shanghai China for transport to Dublin,Ireland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Sep.03,2004.

    由中國上海裝運至愛爾蘭都柏林,最遲裝運日期為2004年9月3日。

    也有的信用證上只是簡單打上:Latest date of shipment: Mar.08,2004.

    最遲裝運日期:2004年3月8日。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from China for transportation to Colombo,Sri Lanka not later than May.06,2004.

    從中國裝運到斯里蘭卡科倫坡不得遲于2004年5月6日。

    2、  分批/轉運條款(Partial Shipments/Transshipment)在信用證中的表述

    根據《UCP500》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分批支款,也允許轉運。運輸單據表面注明貨物系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并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

      信用證中常見的分批/轉運條款有: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and 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分批裝運和轉運是被允許的。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不允許分裝運和轉運。

    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and transshipment is authorized at Hongkong only.

    分批裝運允許,轉運僅允許在香港。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Singapore without partial shipment/transshipment.

    從上海裝運到新加坡,不允許分批/轉運。

    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provided“Through Bill of Lading” are presented.

    如提交聯運提單,轉運允許。

    (八)信用證中“特別條款”(Special Clauses/Conditions)的表述

     

    信用證中的特別條款主要是依據銀行和買賣雙方交易的具體需要,以及進口國的政治經濟和貿易政策等的變化而定的。常見的條款有:

    1、議付與索償條款(Negotiation and Reimbursement)

    議付和索償條款一般是開證銀行對于議付行的指示,但是也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常見的條款有: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strictly complied with all credit terms, we authorize you to draw on our H/O reimbursement a/c value five working days later under authenticated SWIFT advice to us without any charges on our part. 

      收到單證嚴格相符的單據后,我們(開證行)授權貴行向我總行索償,5個工作日起息,SWIFT通知我行,費用由貴方承擔。

       At maturity, we shall pay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as instructed by T/T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in  compliance with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Telex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單證嚴格相符,到期日,我行將用電匯方式償付貴行,此電報費由受益人承擔。

    In reimbursement, please drawn on our Head Office account with your London office.

      償付辦法: 請從我總行在貴行倫敦分行的賬戶內支取。

    You are authorized to reimburse yourself for the amount of your negotiation by drawing as per arrangement on our account with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ondon.

    茲授權貴行索償議付金額,按約定辦法,請向標準渣打銀行倫敦分行我賬戶內支取。

        Negotiating bank may claim reimbursement by T/T on the 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 certifying that the credit terms have been complied with.

    議付行證明本信用證條款已履行,可按電匯索償條款向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索回貨款。

    2、傭金/折扣條款(Commission and discount)

    信用證中常常有傭金和折扣條款,其表現形式各不一樣,有的稱為明傭,有的稱之為暗傭,在信用證中的表示經常是這樣的: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must show 5% commission.

    簽署商業發票須顯示5%的傭金。

    Beneficiary’s drafts are to be made out for 95% of invoice value. being 5% commission payable to credit opener.

    受益人的匯票按發票金額的95%開具,5%作為傭金付給受益人。

    5% commission to be deducted from the invoice value.

    5%傭金須在發票金額中扣除。

    At the time of negotiation, you will be paid less 5%, being commission payable to M/S…….and this should be incorporated on the bank’s covering schedule.

    在銀行議付時,須扣除5%的金額作為付給某先生的傭金,此傭金應填入議付銀行的面函。

    Drafts to be drawn for full value less5% commission, invoice to show full value.

    匯票按CIF 總金額減少5% 開具,發票須表明CIF 的全部金額。

    Less 5% commission to be shown on separate statement only.

    5%的傭金用單獨的聲明書列出。

    The price quoted include a discount of 5% which must be shown on your final invoice, but is to be the subject of a separate credit note, the amount of which is to be deducted from your drafts.

    信用證所列價格包括5% 折扣在內,最后發票應開列未扣除5% 折扣的價格,但須另出一份扣傭通知書,匯票金額則扣除此項折扣金額。

    3、  費用條款(Charges)

    信用證上一般都列有費用條款,多數信用證規定,開證行的費用由開證人負擔,開證國(地區)以外的銀行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Korea and reimbursing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所有韓國以外的費用及償付行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All your commission and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ies account including reimbursement bank payment commission and charges.

    所有你方的費用及傭金由受益人承擔,包括償付行的費用在內。

    Charges must be claimed either as they arise or in no circumstances later than the date of negotiation.

    一切費用須于發生時或不遲于議付期索償。

    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s, if any, at the time of shipment is for opener’s account.

    裝運時如產生港口擁擠費,須由開證人承擔。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of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開證行以外的所有銀行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4、  其他條款

    If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with any discrepancies from beneficiary to your good bank or we find any discrepancies when we received the documents we will claim USD50.00 for each discrepant.

    如果提示的單據中有受益人和你方銀行的不符點,或者我們收到單據后發現任何不符之處,每一不符點,我們將扣除50美元。

    I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are not acceptable to you, please contact the openers for necessary amendments.

    如你方不接受本信用證條款,請與開證人聯系以作必要修改。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單據于裝運日期后15天內提示銀行,但必須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

     Shipping documents issued by following shipping companies are not acceptable.

    由以下船公司出的運輸單據是不能接受的。

    Negotiation of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yourselves.

    本信用證限制于你行議付(指通知行)。

    All documents except Bill of Lading should show this L/C number and date.

    除了提單外的所有單據都須顯示信用證號碼和日期。

    Credit number、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opener and notify party have to be mentioned on all documents. 

    信用證號碼、開證人的全稱和地址及通知人須打在所有單據上。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transferable in China only, in the event of a transfer, a letter from the first beneficiary must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

    本信用證僅允許在中國轉讓,如有轉讓,第一受益人須有書面轉讓文書連同單據一起議付。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for each item 10%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每一項目的數量和金額均允許有10%的增減。

    In case discrepant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we shall deduct USD55.00 for each  discrepant.

    如提示不符單據,每一不符點,我行將扣除55美元。

     

    (九)、開證行“保證條款”(Warranties of Issuing Bank)的表述

    開證行的保證條款,在信用證中常見的表現形式有:

    We hereby undertake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letter of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at this office.

    凡按本信用證所列條款開具并提示的匯票,我行保證承兌。

    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e holder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on presentation and that drafts accepted within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at maturity.

    茲對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保證,凡按本信用證開具及議付的匯票一經提交即予承兌;凡依本證條款承兌之匯票,到期即予照付。

    (十)、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文句在信用證中的表示文句

     

    This reimbursement instruction is subject to ICC Uniform Rules for bank to bank reimbursement(URR525).

    This credit is issued subject to the U.C.P.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s No.500. 

    Except a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d herein,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1993 Revision)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除非另有規定外,本信用證根據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本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辦理。

     

    5節、出口信用證單證流轉的基本環節

       出口信用證單證工作的基本環節包括審證(受證)、制單、審單、歸檔五個環節??偟囊笫恰八膫€一致”,即“證同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和單貨一致”。前三個一致,是針對單據處理而言的;“單貨一致”,則是側重于備貨工作上,對制單所需資料必須核實,保證單據中商品描述與實物相一致,是企業為樹立良好信譽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審證(受證)

    信用證的審證包括銀行審證和出口商審證:

    ①銀行審證

    銀行審證側重于:議付,即開證銀行,保兌行,償付行的資信,作風,態度的審查。還有付款方法,使用貨幣,利率,匯差等條款。

    包括:A開證行資產的大小,根據〈銀行家〉年鑒的排名次序前后。

    B分支行的多少。

    C銀行歷史的長短。

    D經營作風的好壞。

    E業務往來與關系等。

    還有所在國的政治態度是否友好,信用證中是否有對我國歧視性條款,視具體情況而言。

     ②出口商的審證

    出口商的審證則側重于:交貨期限,履約方面。如對貨運條款,價格條件,運輸方式,裝運效期等條款進行審查。信用證的條款一定要與合約進行逐條核對,以確保貨物能如期出運和安全收匯等措施,對不能接受的條款須及早提出修改。

       審查時對資信較差的開證行要采取安全措施,如要求加列T/T付償條款;要求償付行確認付款;要求大銀行對該信用證進行保兌;要求交付押金;要求分批出運,分批收匯,以減少風險等。

     

      二、制單

     信用證的制單,要求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

    1、正確

       正確制單是外貿工作的前提,單證做得不正確就可能不能安全結匯。即所謂嚴格的“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其次是“單貨一致”。而且要求所制的各種單據必須符合有關國際慣例和進口國的有關法令和規定。從銀行的角度來說,他們只控制“單證一致”和“單單相符”;而對于出口商來說,則除以上三個一致外,還有一個“單貨一致”需要嚴密控制。只有這樣,單證才能真實代表出運的貨物,確保履約正常,安全收匯。

    2、完整

    所交的單證必須是一套完整的單據,包括單證的格式、商品、文字、簽章、背書等等。如一式三份,必須是一張正本加上二張副本單據。如果是要求一式三張正本,必須在單據上表明三張都是正本,并附有權簽字人的手簽或簽章。信用證要求提供的單據和條款必須要全部做到,不能有遺漏、岔錯和誤期等現象。

    3、及時

    進出口單據時間性極強,必須要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以保證整套單據的完整無缺。有一些單據需要辦一定的手續,必須及時催辦,防止誤期。

    4簡明

    單據的內容應按合同或信用證要求和國際慣例填寫,力求簡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內容,以免弄巧成拙。但是對于信用證所要求的文字,必須要在單據中列明。

    簡化單證工作,不僅可以減少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單證的質量和減少單證的差錯率。

    5、  整潔

      所謂整潔,是指單證表面的清潔、整齊、美觀、大方;單證內容的清楚易認,一目了然。單證內容記述的簡明,從某種角度上來說,反映了一個企業的業務水平。單證是否整潔,不但反映出制單人制單的熟練程度和工作態度,而且還會直接影響到出單的效果。因此,要求在制作單據時,單據格式的設計和繕制力求標準化和規范化,單證內容的排列要行次整齊、主次有序、重點突出、字跡清晰、語法通順、文句流暢、詞句簡明扼要、恰如其分。制作單據時,不能在一份單據上多次涂改,如有更改處一定要蓋校對章或手簽。如涂改過多,應重新繕制單據。

     

    三、審單

      信用證的審單,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具體來說,就是以發票為中心,逐條逐項進行審核,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比方說,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after 15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和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shipment date,之間就有不同的解釋,不能有絲毫馬虎。

     

    四、交單

    出口企業必須在信用證到期日之前將所有單據送交議付銀行。

    如果信用證規定“此信用證在中國境內任何銀行有效”,那么,可將單據交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一家銀行。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了“指定銀行”,那么,就一定要送交該家銀行。否則有可能增加出口商的費用或引發風險。

     

    五、歸檔

      進出口單證是外貿業務的重要文件,交單之后可能會出現退單、爭議、拒付、索賠等現象的發生,因此每一套信用證都必須保持一份完整的副本單據歸檔,以備查詢。編排一定要做好索引,以科學方法建立檔案。

    來證必須逐個登記,如信用證的號碼、合同號碼、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總金額、裝效期等。  信用證的原件與修改,及有關單據都要有完整的存檔和編號。

     

    第六節、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優缺程度

    信用證結算的信用基礎是銀行信用,銀行取代進口商成為第一性的付款人。從理論上講,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證規定的條款,那么銀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說出口商通常能夠收回貨款。

    因為有了開證銀行所作的付款保證,進/出口商在與他們有關銀行打交道時,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例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可以做“打包貸款”,交單議付時可以做“押匯”等。此一貿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資金周轉的困難,促進了對外貿易的拓展。

    有的國家存在著外匯管制,該國的一切進出口業務都必須報請外匯當局的批準,如果是信用證結算,則有可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因為銀行在開出信用證之前,必須征得外匯當局的批準。只要他們開得出信用證,也就意味著該項外匯管制政策已不復存在了。

       顯而易見,信用證結算的優點是十分明顯的。但是任何一種結算方式都不是完美無缺的,信用證結算也不例外,其主要缺點有:

    1、由于信用證結算方式純粹是一種單據買賣行為,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付款,進口商也必須付款贖單。因此,進口商有可能得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相符的單據,但是并不一定能得到與單據條款完全相符的貨物。

    2、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存在著欺詐。出口商可能提供無貨單據、假冒單據,這樣的欺騙行為不是沒有發生過。

    3、進口商和開證銀行可能無理拒付或者無力支付。

    4、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證條款時,有時由于種種原因,使得單證不符,導致開證行的拒付。

    5、開證行為了降低風險,通常要求向開證人收取一定數量的押金,由于信用證結算周期比較長,該資金被銀行長期占用。

    “信用證”結算方式雖然有上述不足之處,但是由于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已成為現代國際貿易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泛的結算方式,也為各國商人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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